大项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含2个子项) | ||
事项编码: | XMSJSJ00007-26270012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报对象: | 面向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部门: | 市建设局 | 主办处室: | 建筑业处 |
联系人: | 无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592-7703875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凭证》,给予办理; 2、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对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1、根据资质规定(参考审批依据)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通过。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决定 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签批是否批准(发证)的意见。 (四)出件 1、制作批文,通知申请人取件。 2、在服务对象取件时,应出具《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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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 ||
交通指引: | 中心地址:云顶北路842号(枋湖南路北侧) 公交:可以乘坐18路,49路,82路,757路,856路坐到“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 ||
受理形式: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建设局窗口办理 | ||
在线咨询投诉: | http://www.xn.xm.gov.cn/ | ||
结果在线查询: | http://www.xmjs.gov.cn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事项1:8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需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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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说明: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
结果领取方式: |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 ||
办理结果: | 证照, 批文 | ||
备注: |
无 |
行政服务 中心窗口 |
办公时间 | 受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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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厦门市建设局窗口 | 无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 次数(含领取结果) |
承诺到窗口最 多次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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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 2 | 无 |
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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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申报条件
办理本事项前应先办理的事项:
(一) 企业营业执照;
(二) 企业向省建设信息中心申请省厅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入网信息锁或数字证书,完成网上录入、打印申请表,方可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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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咨询服务行政服务中心 | 现场咨询 | 电话咨询 | 网上咨询 | 邮件咨询 |
无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厦门市建设局4或6号窗口 | 0592-770387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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