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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印发《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阜阳市建筑业协会 2017-06-28 09:5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有关建筑劳务基地县市: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打造建筑劳务基地品牌,规范劳务基地发展,我会修订了《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执行。

2016年度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申报时间截至2017年8月15日止。请申报单位将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申报表及基地建设情况报告等材料1份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并将电子版发至邮1870147415@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一层1126室

邮  编:100835

联 系 人:顾冬雪

联系电话:010-57811790

传  真:010-57811793

网  址:中国建筑劳务管理网http://www.jzlw.org

附件: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申请表

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实现建筑业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确保劳务基地、基地企业与用工单位劳动力需求和供给的有效对接,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打造建筑劳务基地品牌,规范劳务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是指县级及以上建筑劳务资源丰富的地区,以建筑劳务输出促进本地区发展为目标,有组织地对基地企业及基地输出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服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级建筑劳务基地。

第三条 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由县市(区)按照自愿的原则创建。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以下简称劳务分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协会的支持下,负责对“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制定“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的评价标准,同时负责基地的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的申请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近年来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劳务输出具有一定的基础和规模,已形成建筑劳务品牌;

2、当地政府重视建筑业发展,建立了建筑劳务基地管理机构和工作网络,有专人负责,相关制度健全,形成了建筑劳务开发、管理、培训和服务支持体系,并具备为输出劳务人员提供综合服务保障的能力;

3、制定了促进建筑劳务基地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划,积极扶持建筑劳务基地建设,支持劳务企业做大做强;

4、具备比较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系统,所输出的劳务人员基础档案完备,经过建筑业应知应会及普法维权培训,并持证上岗;

5、在申报期间及前一年度内,基地建筑劳务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未发生重大社会群体事件;未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严重处分。

第五条 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实行申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标准的建筑劳务基地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申请表;

2、建筑劳务基地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对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5条标准的陈述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劳动力资源状况、近年来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及劳务输出业绩情况、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特别是今后将要出台的政策和措施等,2500字以内);

3、所获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

4、基地建设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文件;

5、当地政府成立建筑劳务常设领导机构的情况说明等。

第三章 评审、认定和推介

第七条 劳务分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综合评审,可采取现场核查和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劳务分会对符合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条件的,予以认定和公布。

第九条 劳务分会对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在行业内予以推介,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加强和促进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与大型用工企业之间的合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协助其他劳务基地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已认定为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的县市,要不断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劳务分会定期组织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建筑劳务输出示范基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务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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