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

来源:合肥建设网 2017-06-29 10:13:53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管〔2006〕38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有关标准、规范,市城乡建委组织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组织开展了年度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度督查情况

本次共检查了20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环境等满足有关检测管理规定要求,检测工作质量有了提升。但也有少数检测机构检测管理不到位,管理环节薄弱,检测质量无法完全有效控制,存在以下较为突出问题:

部分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未校准,缺少标准证书,不在受控状态,设备领还、使用记录与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无法一一对应,有的设备存在脱检情况。部分检测机构试验场所面积偏小,环境条件控制不达标,布局不合理。安全防范不到位;一些检测机构检测样品流转随意,做不到盲样检测要求。有的随意修改原始记录、判定标准数值,有的引用标准规范过期,数据来源无原始记录,检测质量难以溯源。有的检测机构报告用语不规范,报告格式、信息不完整;少数检测机构对管理部门检查意见未做到有效整改。个别检测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报告编制的可靠性不充分。

二、全年动态监管情况

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经市城乡建委督查工作组综合评定并报委领导批准,确定年度全市检测机构动态监管等级。

(一)受检的20家检测机构:

A级: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工大共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

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建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上检测机构试验场地条件较好,人员技术力量较强,仪器设备配置齐全,内部组织机构健全,检测管理规范有序,试验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能有效落实,在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B级:

安徽众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发展态势较好,仪器设备等硬件及场地能够满足使用需要且留有发展空间,管理较为规范,规章制度齐全,但细节把控上有待提高。

安徽津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院

安徽华夏高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环通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肥西县建设工程监测中心

安徽建筑大学勘测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科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安徽启程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合大中铁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肥东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

合肥工大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建院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发展平稳,硬件设施基本能够满足使用需要,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健全,但在执行上不能完全到位,质量管理体系和企业自身管理均需加强。部分企业自身能力跟不上发展步伐,对新扩项业务不熟悉、对一线检测人员行为管理不到位,需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教育培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检测技术水平,个别检测机构还需积极拓展业务。

(二)未抽到的检测机构沿用2015年度动态监管等级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整改

全市各检测机构要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照自身,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特别要加强对接受委托、样品接收、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切实提高检测质量,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规范。对整改情况,我委将适时组织抽查;建设主管部门将约谈问题比较严重的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强化监督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2017年日常监督中,对问题存在较多的检测机构承接的检测业务要实施重点监管,对不能保证检测试验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或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严惩。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合建〔2013〕1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建质函〔2014〕1680号)等监管职责要求,在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中,要加强对检测行为、检测质量的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应依法处理,并按要求定期将现场检测监督情况书面报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凡未按照规定报告情况一律在相关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

特此通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