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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检维修 作业、装卸作业、承包商管理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来源: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07-05 10:36:52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全省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承包商管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

全省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

作业、承包商管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全省化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特别是特殊作业、检维修及承包商作业环节事故多发,教训极其深刻,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在特殊作业、检维修、承包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管理漏洞。6月28日,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又发生一起造成4人死亡的较大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安办明电〔2017〕6号)的安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及承包商作业环节,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杜绝“三违”现象,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整治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涉及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承包商管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审批制度、现场管理、风险分析等方面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

三、重点检查整治内容

(一)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1.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是否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等内容;

2.企业是否及时传达、组织学习、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的有关批示指示精神等内容。

(二)企业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的情况

1.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领导责任,确保各项投入到位。

2.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青安监二〔2015〕157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和承包商管理的通知》(青安监〔2016〕170号)、《关于切实做好节后复工复产和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安监〔2017〕14号)、《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青安监〔2017〕90号)、《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青安办〔2017〕58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承包商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是特殊作业方面,是否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要求,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进行特殊作业审批许可管理,作业前是否公开承诺,作业风险分析、作业现场警示标志设置、作业环节管控是否到位,是否各项特殊作业都制定有操作步骤,并落实到人,作业票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等;二是检维修方面,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从业人员是否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是否在检维修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检维修方案,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监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三违”现象等;三是装卸作业方面,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风险意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应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培训及事故警示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应知应会”能力,人员、设备、车辆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等;四是承包商管理方面,是否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将承包商人员培训和管理纳入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等(具体检查表见附件)。

3.环保设施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可靠。

四、时间安排

自2017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8月31日)

1.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制定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及承包商管理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时限、计划,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紧紧围绕企业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及承包商管理环节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要立即整改,把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和所有从业人员,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二)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检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组织本地区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及承包商管理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和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承包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采取“双随机”、“对表检查”、对照文件要求检查等方式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按照“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责令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依法处罚。

(三)省级督查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省安全监管局对各市州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及承包商管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做到该通报的通报、该曝光的曝光、该处罚的处罚,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提升措施,力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长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及承包商管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落实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对表检查,填写专项检查表,详细记录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和时限,并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跟踪落实整改,严格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对查出重大隐患久拖不决,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严肃问责。

(三)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对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较多、安全条件差、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整治,并按照《青海省化工企业分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要求,将此类企业列为D级企业强化管理,做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全覆盖。

(四)加强协作,联合执法。要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质监、气象、环保等部门做好对特种设备、防雷和防静电设施、环保设施安全的检查整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托专家力量开展督查检查,提高工作效能。对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

请各市州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并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联 系 人:张得良

联系电话:0971-6151609,6136079(带传真)

邮 箱:744966678@qq.com

附件:全省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承包商管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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