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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通州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7-06 13:34:33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通州区建筑拆除工程相关各方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责任,规范通州区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通州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的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督。具体监督执法工作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号)等相关文件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到区住建委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见附件1);

(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或其他拆除依据及范围的证明材料(具体分类见附件2);

(三)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包括进度计划,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等专项方案,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的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或管线专项防护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及扬尘治理承诺书和责任书,及经区住建委审核的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以上(二)(三)(四)项查看原件,留存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区住建委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受理房屋搬迁备案时,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拆除工程备案。

三、建筑拆除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通州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细则》(通住建委发〔2016〕63号)、《关于印发<通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住建委发〔2016〕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进出口“门前三包”环境治理的通知》(通住建委发〔2017〕24号)等文件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职责。

四、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工程性质,将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二)保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措施所需的费用,并监督其使用。

(三)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被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建筑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管线分布情况资料。

(四)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的通知》(京建发〔2013〕185号),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并负责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选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督促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

(五)在拆除工程施工前,负责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封闭施工区域。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洒水降尘和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定期检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洒水降尘、覆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持续有效。在建筑拆除工程完工后,督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完毕。负责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或因故长期停工的拆除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

(六)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时,按照《通州区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通住建委发〔2016〕78号),组织施工单位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七)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以及工程项目完工的,参照《通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通住建委发〔2016〕50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建筑拆除工程项目完工,以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全部拆除完毕且建筑垃圾、建筑渣土全部清运完毕为准。

五、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工程性质,承接与企业资质类别相适应的建筑拆除工程。

(二)合理使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措施费用。

(三)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以及建筑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绿色文明施工(含扬尘治理)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或管线专项防护方案。

(四)履行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五)履行建筑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等标准规范加强拆除作业过程中的扬尘控制,在进行拆除作业的同时,进行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同时有效落实“门前三包”的管理要求。

六、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管线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在迁移或保护管线等相关施工时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特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三)审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检查各项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对已经落实的扬尘治理措施,及时审查并签认费用。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环境治理不到位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筑拆除工程的各参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区住建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此外,扬尘污染严重的或整改不及时的,将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进行执法处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上报市住建委,停止在京投标资格1-6个月,并予以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同时,发布失信惩戒信息,将企业列入“通州区诚信黑名单”依法实施惩戒。

八、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拆除、违法建设房屋的拆除(包括开墙打洞整治)等拆除行为不需要进行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拆除实施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在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履行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职责。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筑拆除备案表

2.拆除依据及范围证明材料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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