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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报指南

来源:河北省建设执业信息网 2017-07-11 10:06:15

一、申报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和《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

二、申报流程

首先,打印汇总表。登陆河北建设执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zc.gov.cn),点击“注册管理平台”,进入“企业登陆”,按照相关说明进行操作,新用户首先要申请成为系统的“用户”,待开通使用权限以后方可进行操作。按照相关要求上传、填写完相关信息后,在线打印出企业版的“汇总表”。

其次,打印申请表。返回“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平台”首页,点击“审批系统”链接中“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点击“个人登录”,按照系统提示的操作说明完成“申请表”的在线打印,打印完成点上报。

第三,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人将汇总表、申请表、所需附件的原件,报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所需材料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

3、职称证原件(有职称者需提供);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原件;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原件;

6、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近一年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

7、小2寸红底免冠照片一张。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根据河北建设执业信息网网上通知要求进行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有本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原件(聘用期不少于1年);

4、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原件。

5、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印章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更名后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原件;

(4)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暂停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一式一份;

2、注册执业单位情况说明;

3、注册证书原件。

暂停执业的人员,自暂停执业之日起一年后,重新具备恢复注册条件。

(五)注销注册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注册执业单位解聘证明原件;

3、注册证书原件。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

(六)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造价工程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一份;

2、身份证明原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七)申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变更

1、《注册造价工程师重要信息变更信息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本人申请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原、现身份证原件;

4、户籍更改证明原件;

5、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6、同时要求其将上述资料扫描上传本人系统相对的栏目内。

(八)系统内无信息不能申报初始注册的提交下列材料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合格人员信息申报表》一式一份;

2、本人考试情况说明(含申请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考试通过时间\地点\各科成绩\专业\考试档案号等);

3、全国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示: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申请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供相关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上传数据时,也无需再提供人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二、造价工程师申请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的,可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到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直接办理调入手续,无需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注册管理机构应停止收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费和印章费。执业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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