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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报指南

来源:河北省建设执业信息网 2017-07-11 10:07:36

一、申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

二、申报流程

首先,打印汇总表。登陆河北建设执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zc.gov.cn),点击“注册管理平台”,进入“企业登陆”,按照操作说明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完相关扫描件,在线打印出汇总表。新用户首先要按操作说明开通系统。

其次,打印申请表。返回“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平台”首页,点击“审批系统”链接中“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按操作说明完成申请表的在线打印,并在系统内上传所需材料电子扫描件。

第三,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人将汇总表、申请表、所需附件的原件,报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三、所需材料

(一)初始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一套(原件需要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5、申请人在执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书原件;

6、申请人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黏贴到申请表首页空白处即可)。

说明:

①申报注册需要携带以上材料,第2-5项必须在系统内按要求上传扫描件;

②扫描件文件格式为jpg、png或gif,文件大小不得超过500KB;

③身份证、资格证应扫描两页,身份证正面、反面,资格证书编号页、照片信息页;

④劳动合同最多七页,应包含基本信息页,有效期页,社保约定页,签字盖章页,其他备用最多三页;

⑤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应电子扫描件时,请确保按原件1:1比例彩色扫描且完整清晰;

⑥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二)变更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出省人员一式三份);

2、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原件(企业更名不提供此项);

3、申请人与新执业单位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原件;

4、申请人在新执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书原件(专业变更、企业更名、出省人员不需提供);

5、专业变更需提供专业变更的继续教育证明;

6、企业更名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更名核准通知书原件;

7、申报其他变更的提供相应证明原件;

8、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

说明:

①申报注册需要携带以上材料,第2-7项必须在系统内按要求上传扫描件,系统内无对应项的上传至其他附件;

②扫描件文件格式为jpg、png或gif,文件大小不得超过500KB;

③劳动合同最多七页,应包含基本信息页,有效期页,社保约定页,签字盖章页,其他备用最多三页;

④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应电子扫描件时,请确保按原件1:1比例彩色扫描且完整清晰;

⑤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三)延续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与执业单位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原件;

3、申请人在执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4、申请人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

5、注册证书原件。

说明:

①申报注册需要携带以上材料,第2-4项必须在系统内按要求上传扫描件;

②扫描件文件格式为jpg、png或gif,文件大小不得超过500KB;

③劳动合同最多七页,应包含基本信息页,有效期页,社保约定页,签字盖章页,其他备用最多三页;

④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应电子扫描件时,请确保按原件1:1比例彩色扫描且完整清晰;

⑤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四)注销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原件(或者符合注销条件的证明材料一份);

3、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

说明:

①申报注册需要携带以上材料,第2项必须在系统内按要求上传扫描件;

②扫描件文件格式为jpg、png或gif,文件大小不得超过500KB;

③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应电子扫描件时,请确保按原件1:1比例彩色扫描且完整清晰。

(五)遗失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一份;

2、已申请遗失声明的省级报纸原件一份。

说明:

①申报注册需要携带以上材料,第2项必须在系统内按要求上传扫描件;

②扫描件文件格式为jpg、png或gif,文件大小不得超过500KB;

③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应电子扫描件时,请确保按原件1:1比例彩色扫描且完整清晰;

④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内容:应注明监理工程师、姓名、单位、注册证书编号声明作废即可,不要声明注册号作废。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注册人员按照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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