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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申报指南

来源:河北省建设执业信息网 2017-07-11 10:15:07

一、申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二、申报流程

首先,打印汇总表。登陆河北建设执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zc.gov.cn),点击“注册管理平台”,进入“企业登陆”,按照操作说明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完相关扫描件,在线打印出汇总表。新用户首先要按操作说明开通系统。

其次,打印申请表。返回“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平台”首页,点击“审批系统链接”中“一级建筑师、勘察设计类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按操作说明完成申请表的在线打印。

第三,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人将汇总表、申请表、所需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报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三、所需材料

(一)初始注册

1、《一级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

①上述第1项请在线打印一式两份,第2-5项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汇总表不装订单独一份,上报同时携带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③上述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二)延续注册

1、《一级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

①上述第1项请在线打印一式两份,第2-4项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汇总表不装订单独一份,上报同时携带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③上述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三)变更注册

1、《一级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出省变更人员申请表为三份);

2、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或印章有效期不足三十日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说明:

①上述第1项请在线打印一式两份,第2-5项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汇总表不装订单独一份,上报同时携带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③上述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四)注销注册

1、《一级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相关证明材料(如系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要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

说明:

①上述第1项请在线打印一式两份,其他材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汇总表不装订单独一份,上报同时携带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五)更改补办

1、更改、补办申请表;(一份,需要与申报数据一致)

2、公众媒体(省级以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持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如系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需更改、补办执业印章的,需提交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说明:

①上述第1项请在线打印一式两份,其他材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汇总表不装订单独一份,上报同时携带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六)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需说明原单位名称、新单位名称);

2、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更名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全部人员名单。

说明:

①上述第1-4项材料各一份;

②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注册人员按照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