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7]24号)。
二、申报流程
首先,打印汇总表。登陆河北建设执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zc.gov.cn),点击“注册管理平台”,进入“企业登陆”,按照操作说明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完相关扫描件,在线打印出汇总表。 新用户首先要按操作说明开通系统。
其次,登陆“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首页“原注册申报系统”中“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操作说明完成“申请表”的在线打印。
第三,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人将汇总表、申请表、所需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报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三、所需材料
(一)变更注册
1、执业企业变更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变更到外省人员为三份);
(2)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注册证书原件。
说明:
①上述第1项请在线打印一式两份,其他材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汇总表不装订单独一份,上报同时携带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③上述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2、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3)申请人与更名后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注册证书原件。
说明:
①上述第1项请在线打印一式两份,其他材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汇总表不装订单独一份,上报同时携带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3、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姓名变更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新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注册证书原件。
说明:
①上述第1项请在线打印一式两份,其他材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汇总表不装订单独一份,上报同时携带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二)续期注册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证书原件。
说明:
①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汇总表不装订单独一份,上报同时携带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②上述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三)注销注册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
说明:
①上述第1项请在线打印一式两份,其他材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汇总表不装订单独一份,上报同时携带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四)遗失补办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说明:
①上述第1项请在线打印一式两份,其他材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
②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材料,汇总表不装订单独一份,上报同时携带有关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③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内容需包含:注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姓名、单位、证书编号声明作废即可,不要声明注册编号(例:冀113080912345)作废。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注册人员按照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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