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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来源:湖南交通建设造价信息网 2017-07-12 14:10:2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其中明确提出“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大力推进交通运输和水利行业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方式。交通运输和水利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具体要求,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现场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或标段,下同)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属地原则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

水利建设项目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鼓励用人单位根据风险承担能力,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作为法定工伤保险的补充。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应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兼顾建设项目中已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商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合理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并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四、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五、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程序。职工在施工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领域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六、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积极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设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领域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八、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九、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将建设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交通运输、水利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设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领域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 南 省 水 利 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 南 省 总 工 会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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