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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 2017-07-13 14:19:52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与扬尘污染防治源头管理,切实保证在建工地安全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资金监管与责任落实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2、建设工程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一并计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首付比例应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和3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其余费用应按施工进度支付到位。

3、利用马鞍山建设领域工程款监管平台系统,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统一监管。通过马鞍山市建设资金监管“二个账户”(建设单位开设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账户和施工单位开设的项目工程款监管账户),对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共户管理、专款专用、重点监管。

4、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负总责,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到工程款监管账户,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治措施。

5、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负监督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降低标准,并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

1、市建管部门在核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时,应将措施费到位、支付方案、首付款等列入核查内容,对措施费不到位、无支付方案或首付款未支付的,不予审核通过。

2、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审批支付制度。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到达分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节点前,首先由施工单位提交专项费用支付申请报告,连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表及各项措施费使用台账一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审批支付。各单位应在措施费用申请支付各环节严格把关,对结果负责,确保在建项目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到位并符合标准要求。

3、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联动监控机制。按照市建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治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管安【2015】107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配套收尾四个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严格验收评价,对阶段性验收评价不达标的,不予申请、审核、审批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市建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阶段性措施落实不达标的,及时联动资金监管部门暂停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对因安全文明施工被暗访曝光或问题特别严重等情形的,暂停施工单位阶段性工程进度款拨付,不予下道工序施工。

三、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市建管部门在季度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安全监督等工作中,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结合项目施工进度,根据相关规定分阶段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暂停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措施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市建管部门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检查系统,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信用惩戒、行政处罚、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2017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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