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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涪陵区建筑业管理处 2017-07-18 15:42:53

涪陵新城区、各工业园区规建部,各乡镇(街道)规建所,各建设(开发)、工程监理单位、建筑业企业,辖区各银行,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

涪陵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渝建发〔2017〕13号文件要求,全面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特别是国有投资集团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承包阶段,应将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及其分离(拨付)比例(金额)、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我区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工资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相关违约责任等事项列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时必备响应的条件,在与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等规定。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银行,原则上在我区至少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一个专用账户下可按项目设立多个子账户,账户资金按项目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在企业之间、项目之间互相挪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等有关事项,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配备劳资员,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做好工资发放、信息报送和档案归集等工作,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用工主体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强化以农民工平安卡为核心的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制度,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的相关工作。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在审签当月完成量时,应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前置要件;核实当月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情况,发现工资款拨付不及时、金额或转入账户异常的,或项目现场有拖欠工资隐患或投诉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特别要重点核查提前转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情况,对于同一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三次提前转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全面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明确约定开户银行要配合做好实施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制度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为项目所用农民工免费办理工资卡,征求农民工本人意见后开通短信通知业务,并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二)各银行应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专用账户提供便利,对专用账户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在重大节日、关键节点上,各开户银行要为农民工工资发放开通绿色通道,组织足够工作人员及时发放。

(三)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应先向拟开户行提出预开户申请并取得预开账号,然后告知涪陵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欠办)(附件二:《涪陵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告知书》)。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区清欠办出具的备案书(附件三:《涪陵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全套资料、《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向开户银行提供开户资料并正式开户。

2. 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为《XXX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XXX公司XX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留印鉴应与账户名称一致。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农民工工资代发,不得支现,如需转出资金,应按《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的相关要求办理。

3. 在行业监管与银行系统未信息对接前,各开户银行应每月按规定向区城乡建委清欠部门做好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等信息的报送工作,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若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应及时通报区城乡建委清欠部门。

四、全面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一)区城乡建委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的实施。区城乡建委相关科室、处(站)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手续办理、诚信综合评价、预售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的动态监控。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建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等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涪陵监管分局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情况或开户银行伙同或协助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转移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全面实行常态化专项督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投资集团等)、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用工主体等必须执行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区城乡建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常态化专项督查。对未按本通知执行予以通报,对未按本通知执行且发生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对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黑名单”发布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诚信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从业人员在“平安卡管理系统”予以记录;对未按本通知执行的监理单位纳入不良信息记录。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附件:1.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

2.《涪陵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告知书》

3.《涪陵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书》

重庆市涪陵区

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涪陵监管分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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