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7-18 16:36:59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6〕57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我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立专户及招标管理

(一)适用范围。区城乡建委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设定专户。本区企业应在本区范围内确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区外企业应将专户相关信息报送区城乡建委。专户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约定。在招投标、合同订立等阶段,属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专户、办理民工工资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比例及违约责任,并作为实质性内容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属社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对专户的设立、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比例等管理予以约定。

(四)施工许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将专户相关信息报送区城乡建委,并按要求填报“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履约系统”)。

(五)办理工资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一张平安卡对应一张工资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下同)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

在办理工资卡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合同履约系统”和调查方式查询该项目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经确认无工资卡信息的农民工则需要为其办理工资卡,已有工资卡信息的农民工则不再办理,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在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卡,由农民工自主选择。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项目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并负责工资卡的遗失补办、变更等事宜。

(六)专户监管。本区企业专户由总承包企业、设立专户银行共同监管,同时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及委托支付协议》,明确专户资金管理,拨付方式等内容,并将协议报区城乡建委。区外企业在完善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专户等相应信息,无专户企业,应以工程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确定的银行设立专户。

二、专户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严格专户的资金流向,专户不得开放网银,不得提取现金,专户资金必须按照经相关程序审核后的工资表发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农民工个人账户是专户资金的唯一流向,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

(二)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进度产值,于每月25日前向专户对应项目存入不低于当月实际完成产值的25%的资金;若应发工资高于当月实际产值25%时,则按照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工程款按阶段节点支付的,建设单位应按当月实际完成产值的25%的资金存入施工总承包对应项目专户。

对于总承包企业垫支进行建设的非国有项目,合同约定中人工费(工资款)不允许进行垫支。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的规定,将应付的当月人工费(工资款)汇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月农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资款的前置要件。

(三)编制与公示工资支付表。用工主体(包括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并于每月5日前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附件1),经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附件2),并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用工主体为分包企业的,由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附件3)。

(四)银行代发工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户对应项目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依据其提供的经公示无异议加盖参建三方单位公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于每月 10日前将对应项目上月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至所涉农民工工资卡中。

银行代发工资结束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档(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一份公示,一份交代发银行。

(五)报送信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开户银行应按照要求将工资专户、人工费(工资款)的到账及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及时填报至“合同履约系统”。

(六)转出资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填写“农民工工资款资金转出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监理单位核实:

1、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而先行支付后建设单位拨入工资款的,可申请转出不大于先行支付工资金额的资金,且该资金只能转入原转入账户。

2、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内该项目有结余资金的,可申请全部转出。

对属于本条一款转出资金的,由监理单位于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先行支付工资情况予以核实,作出是否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属于本条二款转出资金的,监理单位应于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张贴通告,7日内无欠薪投诉的,作出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同意转出资金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合同履约系统”,区城乡建委有异议的,应于3个工作日提出并通知监理单位重新核实;逾期无异议的,则视为同意。

异议期结束后,经确认无异议的,凭加盖建设、监理、施工、区造价站四方公章的申请表,受托银行方可将专户对应项目存款结余资金转出,并将账户资金信息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受托银行可对专户对应项目进行销户。

三、明确责任

(一)建设单位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比例(金额)及拨付时间、未按期拨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事宜;对总包企业垫支进行建设的非国有项目,合同约定工资性工程款不允许进行垫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及其他工程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核查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刷卡(平安卡)与工资支付表作业天数情况;按要求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相关信息;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

对所承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所用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劳工管理员,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制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按要求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相关信息,协调处理劳资纠纷,做好工资发放信息报送和档案归集工作,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跟进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情况,在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可停止施工,并向区城乡建委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可向建设单位索赔。

(三)用工主体

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用工主体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样式由企业自主决定,也可参阅附件6),强化以农民工平安卡为核心的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制度,积极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的相关工作。

鼓励总包企业直接使用劳务班组,项目有分包企业的,由分包企业向总包企业出具工资支付委托,分包企业按月考核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花名册,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帐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帐户。

(四)监理单位

应对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在审签当月完成产值时,应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前置要件;在审签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时,应核查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刷卡(平安卡)与工资支付表作业天数情况,强化实名制管理;核实当月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情况,发现工资款拨付不及时、金额或转入账户异常的,或项目现场有拖欠工资隐患或投诉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区城乡建委报告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相关信息。特别要重点核查提前转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情况,对于同一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三次提前转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城乡建委。

(五)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应与区城乡建委签订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业务合作协议书方可从事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业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设专户时,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及委托支付协议;应按规定配合做好工资专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工作,按要求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相关信息;加强对工资专户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若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应及时通报区城乡建委。

(六)监管单位

区城乡建委负责管辖范围内在建施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和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区造价站负责管理。未完善工资专户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区招标办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审查招标文件中对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是否分离,是否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专户、办理民工工资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比例及违约责任;合同备案时应审查对专户的设立、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比例等管理约定情况。

区造价站在市建委的工作指导下负责《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监管业务合作协议书》、《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及委托支付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并建立台账;负责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合同履约系统管理;负责专户资金进出管理。

四、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我委将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人工费(工资款)拨付到位。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工资专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监督电话,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等不履行相应职责的,区城乡建委依法依规在诚信评价体系进行扣分等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

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每月按时审核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督促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进度款,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城乡建委。

(四)专户设立银行应根据本通知和专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并按时按要求真实全面准确报送相关信息,保证合同履约网络监管平台系统的正常运行。未按本通知和托管协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相关信息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由专户设立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并予以清除。

(五)区城乡建委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经办人员认真履行好现场评价核实、系统管理、台帐建立等工作。对履职不到位,造成民工工资拖欠严重的,予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所有新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民工工资专户制度,已开工但主体工程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应执行专户制度,应按照本通知开设、使用工资专户,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二)采用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及类似项目,由项目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出资方负责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工资款)。

(三)对建设工期不足3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项目完工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合同履约系统备查。

(四)在市级合同履约管理系统尚未正式运行的过渡期内,建设业主、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开户银行需按照区造价站具体工作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五)经开区建设局、江南新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2.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参考文本)

3. 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参考文本)

4. 农民工工资款资金转出申请表

5.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6. 产值确认书

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

2017年7月13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