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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7-07-19 14:25:26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6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行为,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保护招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同时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发布(www.xzcs.gov.cn)

附件:《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 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

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6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行为,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保护招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

本规定所称各方主体,是指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参与投标的建设工程类企业和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建筑市场招投标交易活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交易场所,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建立,为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或其他相关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专设的交易场所。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指导。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地(市)交易场所建筑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属地或授权原则,进入自治区或地(市)交易场所,依法实施招标投标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条 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或随机抽取)等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招标。

我区建筑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应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标投标。

经核准的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交易场所的一切交易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七条 交易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满足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的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和咨询,应当履行好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应通过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进行招标投标等相关活动,并建立满足工程交易活动管理必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服务管理系统,以提高和保障电子招投标、专家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保障服务能力,减少人为因素对建筑工程交易活动的干扰和影响。

(二)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明示规章制度、办事程序、交易规则及其时限要求,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以及内部约束机制,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信息和相关服务。

(三)交易场所应建立负责人带班巡查制度,强化内部人员的监督,除交易场所当值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上岗外,还应当为进入交易场所的招标代理人员以及监督有关人员发放身份识牌证,使其自觉接受监督。

(四)维护交易场所的正常秩序,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在交易场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有关监督部门提供有关纸质和视频资料。

(五)严格依照服务规程,为评标专家提供满足评标和保密要求的封闭式评标场所和网络电子设备,建立健全防止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接触的隔离措施、设施和相关制度,并全程开启监控录像,完好保存招标投标录像资料1个月。

(六)根据交易各方主体的需求,为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现场服务以及信息查询、打印、复印等相关服务。

(七) 对唱标(开标)直至中标公示结束前的所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原件)、录像资料等进行临时封存和保管;严禁开评标过程中或公示期未结束前的招投标有关信息资料等不得随意查阅、带走或调换,一旦发生交易场所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八)对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文件等纸质或电子文档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封存和建档,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5年,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九)严格执行交易服务收费清单制度,并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进入交易场所实施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完有关招投标项目(网上)备案手续后,方可入场登记和交易活动。

(二)投标企业的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及项目经理按照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要求参加开评标,并接受招标人、交易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公证机构人员以及现场监督人员对投标人身份、相关证件及投标项目备案证的核验。

(三)评标专家应通过评标专家网上管理系统抽取,并统一使用专家身份证识别签到系统,评标专家抽取和签到应当接受现场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

(四)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提出质疑,涉及相关书面材料或证书原件应由交易场所专职人员2人同时进行传递,杜绝投标人、招标人、监督人员与评标专家直接接触。

(五)评标报告应当在评标室内专用电脑系统中打印完成,经全体评标专家签字后交易场所暂存报告原件。评标委员会解散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应当检查评标报告,包括签字(含修改处)是否齐全、算数计算是否正确、评标涉及各种资料(纸张、表格等)是否回收齐全,待确认无误后评标专家方可离开。

第九条 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进入交易场所实施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开、评标现场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

(二)与工程交易活动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交易场所,其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评标室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纪律、程序、规则和要求,自觉接受各方主体的监督;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交易场所内部管理原因,不能在招标公告约定时间准时开标的,或者在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期发生招投标相关交易材料、现场录音影像等资料丢失、调换、无法取证的,应追究交易场所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禁交易场所工作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或者利用抽取(含进场、签到)评标专家之便或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人员,或者给评标专家打招呼、递条子;交易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的投标报名、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代行行政监督职责或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交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部信息,以权谋私。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行政监督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

(六)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得以业主代表的身份参与其代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七)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应依法实施监督,不得在交易场所单独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接触,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提供和透露有关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等信息。

第十条 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行政监督人员以及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各方主体应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收受招标关系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红包或礼品礼金。

按照藏纪办【2015】84号精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向党员干部身份的评标专家发放评审(标)费。

第十一条 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违反上述规定和纪律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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