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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考培分离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7-20 11:48:55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现场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服务和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施行我区现场管理人员考培分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考培分离的重要意义

在全区建设领域施行考培分离,是深化我区建设领域服务和监管体制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举措;是破除制约建筑业企业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活力,着力解决“考培挂钩”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的实际行动;是提升现场管理人员培训效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对于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全面做好考培分离相关服务指导协调工作,切实将考培分离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考培分离有关事项

(一)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模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区建设领域施行现场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分离,建筑业企业或个人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具备有关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建筑业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和《办法》的也可自行组织培训。

(三)培训计划。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下达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不再指定培训机构,不再确定培训模式。

(四)过度期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为考培分离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双轨制”培训机制,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区岗培中心)和培训机构均可根据建筑业企业需要开展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2018年7月1日起,区岗培中心不再承担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独立法人单位资格,有健全的相关制度,有满足教学要求的相关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规定和《办法》。

三、培训要求、培训收费

(一)培训要求

1、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教学大纲、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建筑业企业的需求办好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

2、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严格教学有关纪律,不得随意变更或删减培训科目和内容,不得随意压缩培训课时;

3、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需要,聘请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的教学经验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助理工程师以上称职、能够胜任培训专业教学的人员进行教学。

(二)培训收费

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四、考核原则及有关事项

(一)考核原则

以公开、公平、公正、效能为前提,以解决建筑业企业实际困难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以不积压、不滞留考生为原则。

(二)考核发证

1、全区现场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区岗培中心负责;

2、考核试题应当随机抽取;

3、考核结果报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由区岗培中心颁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所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证书(电子版证书)应当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链接。

(三)培训考核激励政策

1、凡各类大专以上院校土木工程、机械、材料、工程造价等专业毕业的人员(能够在国家有关学籍管理机构查实的),经建筑业企业或个人申报,经区岗培中心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由区岗培中心颁发现场管理人员证书;

2、凡区内大专毕业学生(非建筑工程专业的,并且能够查证的),参加现场管理人员培训的,在考核中给予10分的奖励加分;

3、凡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区内农牧民参加现场管理人员培训的,在考核中给予10分的奖励加分;

4、央企在藏注册西藏本地企业和在藏备案的建设类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能够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上查实的),且该企业承诺并保证持证人员能够在区内施工现场等岗位上履职尽责的即可备案。

(四)继续教育有关事项

1、获得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的,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参加继续教育,凡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习科目和课时的,不再进行考核,其证书可延续使用;

2、获得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的,如不按相关规定和《办法》参加继续教育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将其锁定,被锁定人员只有在完成规定的学习科目或课时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方可为其解锁。

五、明确责任,优化服务,强化监督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考培分离相关制度、标准;负责现场管理人员考培分离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各方责任主体。

(二)各地(市)负责本行政区域现场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认定;贯彻落实考培分离相关政策,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违法违规责任主体。

(三)区岗培中心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科学制定教程,科学制定试题,进行科学考核,严格考核工作纪律,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巡查和指导检查。

各地(市)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区岗培中心,以便在具体施行考培分离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完善、充实和调整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方式:张 波 0891-6113938

达 琼 0891-6123237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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