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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常建〔2017〕192号)

来源:常州建设局 2017-07-20 13:08:39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重大意义,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规范合同文本,推行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

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要对有关内容予以明确。对在2017年7月1日以后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的担保。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严格贯彻落实、强化监督管理

我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检查指导,强化监督管理,要在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对2017年7月1日以后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建筑施工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对已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将组织进行排查,发现未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将要求即刻整改,重新备案。

我市现行文件规定中凡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相关要求和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件:1.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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