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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我省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 证书人员延续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建设干部学校 2017-07-24 11:13:02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7〕2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材料申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度管理。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对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

二、明确时间节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在2017年9月15日前到期的人员,务必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2017年9月16日后到期的,务必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

三、规范申报材料。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应提供延续注册申请表2份、注册证书原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等材料。无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只须提供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承诺样式可于中国建造师网《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7〕24号)文件附件下载)。

四、提高注册效率。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要做好申请材料受理和转报工作。对材料齐全的,应及时转报我中心,我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五、强化指导和服务。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工作,切实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组织本区域内相关企业,开展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到期情况排查告知,确保延续注册“不漏证”、“不漏人”。

联系人:注册管理科 朱海平

电 话:0551-62999852。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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