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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青海省建设工程防雷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7-07-26 14:22:07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气象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气象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根据《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要求,为保障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安全,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施工验收工作,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和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的原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一)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防雷设计说明、防雷类别的选取及采取的防雷措施,并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工程竣工图中应当包含防雷装置的内容。

(二)防雷装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电气分部工程中防雷及接地子分部工程、建筑智能化分部工程中防雷与接地子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防雷装置实体质量及工程资料。实体质量主要包括接地装置安装、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接、屏蔽设施、电(浪)涌保护器、线缆敷设、系统调试、试运行等内容。工程资料主要包括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等资料。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综合验收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建设、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机构,按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及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四)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备案工作。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对防雷装置验收及检测情况进行说明,并将防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报告的附件。若检测报告数量较多,建设单位可以提交检测报告统计汇总情况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出示原件备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以及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图设计、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不包括其附属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工作。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上述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市(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工作,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严格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防雷行政许可工作依法依规实施。

(三)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和场所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制度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和场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和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向被检测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的隐患整改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气象部门。

(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双随机抽查,联合当地安监、住建、消防等部门开展防雷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对有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要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执法,依法对无资质、超越资质、出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气象局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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