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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颁发实行

来源:深圳建筑业网 2017-07-26 15:35:59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并且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广东省装备式建筑工程计价有了新依据。

粤建科〔2017〕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综合定额作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组成部分,与2010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凡在2017年8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均执行本综合定额;2017年8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本综合定额的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7日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总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推进建造方式创新,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建造方式转变,满足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计价需要, 根据现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消耗量标准,是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工程造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四、本定额与现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配套使用。本定额仅包含符合装配式建筑项目特征的相关定额内容,对装配式建筑中采用传统施工工艺的项目,按本定额有关说明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及其规定执行;工程计价时均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要求执行。

五、定额中各类预制构配件均按外购成品现场安装进行编制,构配件的设计优化、生产深化费用在其购置价格中考虑。

六、本定额有关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费均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费的规定执行。

七、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措施项目费,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应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有关规定计算,其中楼层临边防护栏费用已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系数中考虑,不再另行计算。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其他项目、规费、税金等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内容和规定执行。

九、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一、除另有说明外,本定额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十二、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十三、本定额未尽事宜,可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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