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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市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合肥建设网 2017-07-27 14:42:14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安〔2017〕1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安〔2017〕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建设系统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整治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全市建设系统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1.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2.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3.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从即日起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组织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组织发动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等单位,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四、责任分工

在市城乡建委统一部署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单位按职责抓落实。

(一)市城乡建委成立全市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2017至2019年度对各县(市)区建设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因地制宜细化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方案,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在建设系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

(四)各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市城乡建委节能科技处、委质量安全处分别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迅速开展自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动员起来,层层分解任务,按照《安徽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安办函〔2017〕74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安〔2017〕6号)要求,突出要点,组织从严从实从细开展电气安全自查检查,认真组织填写《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四)加大宣传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非法使用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考核督导。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要对电气火灾治理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并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全面推进各相关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7年7月30日前报送市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2017年10月5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20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1.全市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doc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doc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doc

5.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doc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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