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印发《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2017-07-28 11:53:32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2017年7月10日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招标投标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编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鼓励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三、包括代建机构在内的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建立单位内部招标文件编制、审查、问责制度,指派相关部门和专职人员严把招标文件质量关。因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重新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编制、审查招标文件的相关责任人依本单位问责制度进行追责。

采用委托代理形式招标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当包含因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重新招标的解除代理合同的条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依法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擅自修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因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自行修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重新招标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经调查发现其当事人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将有关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招标代理服务费已列支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则招标代理服务费必须由招标人支付。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六、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不加修改、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结构等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发现用于评标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与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发现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招标人和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报告。

七、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利用网络获取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开展网上异地评标、缴纳投标保证金等。

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情形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中标人已经在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材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在完成中标项目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兑现上述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承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因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违法违规导致重新招标的;

(三)需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各地在执行《指导意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者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

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试行).doc

2017年7月11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