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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情况说明

来源: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7-28 14:39:01

为了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工作思路

围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以标准为依据,以科技为支撑,以政策为保障,以国有资产投资、保障性住房、城市发展新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为突破口,带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50%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三、重点实施范围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立项、建设和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三)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四)1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居住建筑项目;

(五)2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四、实施标准

重点实施范围内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应严格按《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列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立项审查、核准或备案时应予以把关,并将绿色建筑措施费用列入投资估算、投资概算。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发展理念纳入城市规划编制中;将绿色建筑主要规划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对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审查。

(三)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工作体系,协调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监督绿色建筑标准、技术导则贯彻执行;制定并发布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交流、标识认证等工作,提升绿色建筑水平和影响力。

列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未通过绿色建筑审查备案的,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等新型绿色建筑体系,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产品(技术)。

(四)建设单位应积极贯彻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委托设计。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建筑节能目标、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等。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备案等工作。

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备案后方实施变更。

(五)绿色建筑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在设计文件中应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注明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的技术措施。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出具审查合格书时应对项目设计所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做出评价。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绿色施工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施工工法和技术措施、质量控制与验收、建筑节能材料检测以及降低施工耗能、耗水,减少废弃物排放、降低噪音、减少扬尘污染等内容,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八)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质量。

(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行为报请主管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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