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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7-07-31 11:41:30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委),各建设、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的精神,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就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下列民用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及建设项目附属设施除外)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1、2017年4月1日后,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民用建筑,主要包括二环线以内和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生态新城、汉阳区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区滨江商务区、洪山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全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2018年1月1日后,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民用建筑。

3、2019年1月1日后,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民用建筑。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中批复的楼层平面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和国家、省、市规定的装配式建筑主要指标要求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

三、图审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6]287号)、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主要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装配式建筑设计变更需取得市、区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批准,其变更后的设计不得降低原审查通过的装配率指标和楼层平面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

五、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图审机构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信息报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见附件)。

附件:《武汉市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信息表》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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