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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建设维护零星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池州市建筑管理处 2017-07-31 11:57:17

委管、委属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

《池州市主城区建设维护零星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业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1日

池州市主城区建设维护零星工程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简化主城区建设维护零星工程招标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建设维护零星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的选择(一般应从库中公开摇号确定,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四条 申请加入零星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企业入库条件:

1.安徽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企业;

2.勘察企业应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计企业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资质或相应等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建设服务能力;

4.近3年内在池州市至少承担过3项以上勘察、设计业务;

5.上年度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施工企业入库条件:

1.池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公用或园林施工企业;

2.市政公用企业应具备市政公用专业施工总承包资质,园林施工企业上年度业绩应不少于1000万元;

3.企业综合信用得分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排名(池州市排名)须在前70%(以申请截止日后一天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排名为准,不含园林施工企业)。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建设服务能力;

5.上年度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6.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未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上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监理企业入库条件:

1.池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或者在池州市设立分公司的市外监理企业;

2.应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建设服务能力;

4.上年度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5.监理的项目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未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对事故的发生不负有监理责任的。

(四)造价咨询企业入库条件:

1.池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造价咨询企业;

2.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建设服务能力;

4.上年度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招标代理企业入库条件:

1.池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企业;

2.应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建设服务能力;

4.上年度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到市建筑管理处提交申请,其中,园林施工企业到市园林局提交申请。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分别征集5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征集不少于20家,园林施工企业征集不少于10家。当申请企业数量较多时,按企业上年度产值(业绩)、税收,从高到低选取。

第六条 市建筑管理处、市园林局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初审,在征求市城建重点办、市质量安全监督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市政处)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并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 零星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重新征集一次。

第八条 市城建重点办、市园林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市政处)建立零星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诚信档案,及时记录入库成员诚信状况。对入库成员的诚信记录应当程序规范、客观公正。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入库成员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包括参加的投标次数和表现;

(二)入库成员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入库成员履行合同的状况,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九条 参与零星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清理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库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施工企业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的,或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或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监理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造价咨询企业在项目概算、预算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严重失实的;

(四)招标代理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委有关部门已建立的零星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征集、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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