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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齐齐哈尔建设网 2017-07-31 16:22: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近日印发了《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部门、企业及群众关心的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此《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各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据专家测算,每拆掉1平方米混凝土建筑,就会产生近1吨的建筑垃圾。而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城市对此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控制和管理,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普遍比较薄弱。大量的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就被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长期占用大量宝贵的耕地,而且还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很大的危害。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扬尘等问题,不仅对市容市貌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给广大市民的交通出行带来一定安全隐患。此外,建筑垃圾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大量的建筑垃圾混入到生活垃圾中,严重影响了生活垃圾处理场的使用年限。因为建设和运行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成本较高,如混入大量的建筑垃圾,可能原计划使用10年的,只能使用3~5年,成本非常昂贵。因此,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势在必行。为了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我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此《办法》。

二、建筑垃圾的概念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处置的原则和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县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四、《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建筑垃圾排放证》如何办理?

本《办法》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拆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排放地点、排放量、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市、县环卫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证》后,方可排放建筑垃圾。

六、建筑垃圾排放是否收费?标准是什么?

建筑垃圾排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环卫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个人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如何处理?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一般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及时清运,严禁随意倾倒。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市、县(区)环卫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对无能力清运的个人可委托专业队伍有偿代运。

八、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具备什么条件?

建筑垃圾运输按国家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县环卫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禁止个人或未经核准的运输公司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此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车辆还应当符合《办法》第15-18条的相关规定。

九、建筑垃圾主要倾倒到什么地方?

建筑垃圾应运输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处置。本《办法》第5条和第19条分别对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设置作出了规定。

十、对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市、县建设、环卫、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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