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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建筑业类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等事项办理的通知

来源:宁波建筑业管理信息网 2017-08-01 11:31:36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建委《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甬建发〔2017〕93号)要求,着力推进我委“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建筑业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等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及办理流程

(一)我委将建筑业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事项进行调整,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如下:

1、市住建委核准的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1)变更申报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住建委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备案证明、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2)遗失补办申报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住建委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市级及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3)申报流程:

①企业将申报资料原件、复印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窗口审核后打印证书。

②企业跨区域变更注册地址的,需由原注册地区县(市)、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和现注册地区县(市)、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资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窗口,经审核后打印证书。

(4)受理时间:随时受理

2、甲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证书遗失补办。

(1)变更申报资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企业变更申请报告、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变更还须提供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个人简历;企业名称变更还须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备案证明。

(2)遗失补办申报资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企业补办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申报流程

①企业将申报资料原件、复印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窗口审核后打印证书(企业名称变更除外)。

②企业跨区域变更注册地址的,需由原注册地区县(市)、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和现注册地区县(市)、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资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窗口,经审核后打印证书。

(4)受理时间:随时受理。

3、甲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号、经济性质)和证书遗失补办。

(1)变更申报资料:《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申请报告、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供任命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身份证及其个人工作简历。企业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备案证明、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2)遗失补办申报资料:遗失补办申报资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企业补办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申报流程

①企业将申报资料原件、复印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窗口审核后打印证书(企业名称变更除外)。

②企业跨区域变更注册地址的,需由原注册地区县(市)、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和现注册地区县(市)、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资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窗口,经审核后打印证书。

(4)受理时间:随时受理。

(二)我委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及需要市交通、水利部门审核的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审批事项,委托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同时对省建设厅委托设区市审批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专业丙级资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暂定级资格)审批事项,委托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三)市信用系统中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人员解锁,企业需提供同意该项目人员解锁的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盖章)和竣工验收报告,市级项目由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负责办理解锁,区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解锁。

(四)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办理市信用系统首次登记地变更的,企业填写《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企业原工商注册地或信息审核地住建部门和企业现工商注册地或信息审核地住建部门确认盖章后,将申请表传真至我委审批处即可办理。市外建筑业企业在办理首次登记地变更前需在现信息审核地住建部门办理人工工资保函(在海曙、江北、鄞州三区内变更的除外)。(传真号码:89180550)。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企业,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二)办理建筑业类企业资质审核、变更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要耐心讲解,并当场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并按照“最多跑一次”档案要求,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窗口将办理的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信息每月月底反馈企业注册地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以上事项调整自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待资质审批全面实施网上办理后,按照省建设厅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四)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附件:1、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变更申请表

2、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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