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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政务办字﹝2017﹞23号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来源:滨州沾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08-02 10:16:40

为深入推进招标代理机构“放管服”改革,严肃进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市沾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公布如下。

一、考核内容

对代理机构的考核,采取综合得分、记不良记录和公开曝光三种形式。综合得分由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不良行为扣分、评议评价得分四部分组成,对记不良记录达到3次以上者在中心曝光台予以曝光(曝光时间不少于30天)。

综合得分=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不良行为扣分+评议评价得分。

(一)奖励加分内容

1.有创新意识,主动向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件加3分。

2.围绕提高招投标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牵头组织研讨会、培训会等相关活动,扩大平台影响力,增强平台凝聚力,经中心考察认可的,每次加5分。

3.积极参与区公共资源交易资料汇编、档案整理、管理制度制定、交易系统开发等工作,并起到一定作用的,每次加5分。

4.主动向中心提供暂未知悉的公共资源交易方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行业性的规章制度的,每件次加1分。

5.主动向中心反映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经核实的,每次加5分。

(二)扣分、记不良记录和公开曝光内容

<一>业务服务

1.进场登记信息、提交资料有明显错误的,每次扣3分;进场登记人员对项目情况不清楚、不了解,每次扣3分;未在指定媒体及时发布信息的,每次扣3分;未经中心审核擅自在其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的,每次扣5分,记不良记录1次。

2.招标文件须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编制,杜绝套用类似项目模板,经审核发现此类现象的每次扣5分,发现日期错误或套用名称错误等常识性错误的,每次扣10分,记不良记录1次;提交审核的招标文件未按中心要求编制的,比如保证金退付、围标串标条款、中心予以网站通报的情况等,每次扣3分。

3.交易文件中以明显不合理条件限制或影响潜在竞标人报名的,每次扣5分,记不良记录1次。

4.交易文件内容不严谨,评分办法和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明显存在歧视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的,每次扣5分,记不良记录1次。

5.未按相关规定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 每次扣5分;未按规定密封、开启专家名单的,每次扣3分;未及时、准确、全面地核对专家身份信息,出现应回避专家未回避或冒名顶替的,每次扣5分,记不良记录1次。

6.未做好开、评标前的准备工作或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未能正常开标的,每次扣2分; 接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的,每次扣5分,记不良记录1次;因信息变更而导致开评标时间变化未及时与中心联系确定的,每次扣2分;违反开、评标纪律,或开、评标程序存在漏项、错项的,每次扣2分;开、评标过程分工混乱,现场秩序差,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3分。

7.代理机构因对招标文件不熟悉,针对评标事宜不能做出相应解释的,每次扣2分;未能及时准备提供开评标所需各种表单的,每次扣2分。

8.不能熟练掌握电子开评标系统的,每次扣10分,记不良记录1次;计分或核分不准确,出现错误偏差的,每次扣5分;如有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记不良记录1次,并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9.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监督部门汇报的,每次扣2分。

10.评标评审结束后,未能及时提供评标评审报告复印件的,每次扣1分。

11.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为委托单位提供服务,《采购代理业主评价表》评价为“比较满意”、“满意”的不扣分,“一般”的扣5分,“不满意”的扣10分。

1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送至保证金窗口办理保证金退付手续的,每次扣3分;连续三次未按要求送达,且不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的,最后一次当月加扣10分,记不良记录1次; 项目延期说明、保证金延期说明、流标(废标)说明未及时送达保证金窗口办理保证金退付手续的,每次扣3分;保证金资料出现错误的,每次扣3分。

13.未经批准,评标评审工作期间带领无关人员(包括招标人、采购人)进入评标区的,每次扣10分,记不良记录1次。

14.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未及时向交易中心反映的,一经发现,每次扣5分。

15.利害关系人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无论任何原因对该公司进行业务屏蔽,直到质疑解除为止。代理机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并答复的,每次扣2分;不主动配合质疑或投诉调查的,每次扣3分;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引起投诉的,每次扣5分,记不良记录1次;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投诉调查处理的每次扣10分,记不良记录1次。

16.评标评审结束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擅自重新评审、变更中标(成交)候选人或直接废标的,每次扣10分,记不良记录1次。

17.中心核验文件后,拒不采纳中心核验意见且未提供相关说明的每次扣3分;未经中心允许擅自删除中心要求条款的,每次扣5分;同一项目的备案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与发放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每次扣10分,记不良记录1次。

18.未经中心确认及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擅自发出澄清、补充通知的每次扣5分。

19.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到中心办理交易确认书造成相关工作延误的每次扣5分。

20.项目交易结束后向中心移交相关档案资料不齐全(特别是①进场审批材料;②委托材料;③专家抽取材料;④业主评价材料等)、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的每次扣3分。

<二>系统应用

21.熟练使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抽取评审专家,使用不熟练造成相关工作延误的每次扣2分。

22.未按要求提前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进行项目注册、场地预约或上传公告、标书等内容信息,现场临时补填的,每次扣1分;项目录入的信息出现差错的,每次扣2分。

23.上传的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备案材料等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每次扣2分;提供的电子版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每次扣2分;未按时提交开评标资料移交或移交资料错误的,每次扣2分;未及时提交合同公示或验收公示的,每次扣2分。

24.开标前未及时到保证金窗口领取报名表和保证金缴纳表并签字的,每次扣2分;不认真核对投标人签到名单和保证金缴纳名单,致使保证金缴纳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评标的,每次扣10分,记不良记录1次。

25.招标代理机构未认真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导致多退或少退的扣10分,记不良记录1次。

<三>日常管理

26.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专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入库信息的每次扣2分;同一项目项目组人员变更超过2次(含2次)的每次扣2分。

27.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会议的,每次扣10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5分;开展业务时迟到、早退的,每次扣5分。

28.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未统一着装的,每次扣5分。

29.开展代理业务时,到场项目组人员一般不能少于5人(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三人,男性工作人员至少1人),持证上岗人员没少一人扣5分;其中进入评标区2人,门禁与电子储物柜管理1人,开标秩序维护2人;较小项目经中心同意可减少到场人员,但不得少于3人,违反规定的每次扣2分。

30.进入评标区人员包括评标专家、监督人员、见证人员、甲方代表与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从进入评标区开始至评标结束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区,违反规定随意进出评标区的,每人次扣2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每发现一个扣5分。

31.开评标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所使用开评标室的电脑、打印机及电器电源,未关闭的,每次扣1分。

32.开评标期间,在相关区域出现玩游戏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每次扣2分;出现抽烟、吐痰、嬉闹、高声喧哗等不文明现象的,每次扣2分。

33.评标结束后,评标室、开标室内环境卫生保持差的,每次扣2分。

34.不爱护中心的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每次扣2分,并按规定赔偿。

35.不服从中心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10分并记不良记录1次。

36.从业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的,每次扣3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并记不良记录1次;对交易现场出现的纠纷、争吵,选择冷眼旁观,不积极协调处理的,每次扣10分,记不良记录1次。

<四>曝光情形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并在中心曝光台予以曝光,曝光期间不得代理新业务。

37.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38.借用他人资质或出借资质给他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39.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招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40.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42.拒绝接受或阻挠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评议评价得分

中心每半年对有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议评价,共分优秀、良好二个等级:优秀(占总评价代理机构个数的10%)得10分、良好(占总评价代理机构个数的20%)得5分。

二、考核结果应用

1.中心每月初公布上一月招标代理机构加分、扣分和不良记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每月考核及半年考评情况在中心网站公布。

2.对年度综合考评100分以上的,评定为进场交易优秀代理机构,下一个考核周期基础分上升为105分。年度综合考评100分以下80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下一个考核周期基础分为100分。对考评得分8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心要求其针对问题提交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期间不得代理新业务。

3、中心业务部室、中心督查科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态度做好考核记录并签字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要及时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三、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原《滨州市沾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沾政务办字﹝2016﹞39号)同时废止。

滨州市沾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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