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4〕1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第二批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3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局建筑业与工程管理先进评比职能转移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五天(自2017年8月4日起)。
一、转移事项
1.转移内容
市建筑业与工程管理先进评比。
2.转移方式
采取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承接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3.转移期限
本次转移期限定为2年,自双方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承接主体资格要求
1.原则上为《关于公布2016年常州市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社会组织目录的通知》(常民管〔2016〕69号)目录中的社会组织。
2.4A及以上协会,有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地点;能提供技术服务、建筑业技术咨询、行业培训等业内服务;近几年有开展过类似评奖评优的工作经验,参与过省级、国家级奖励的申报等工作。
三、转移程序
1.接受申请
社会组织根据承接主体资格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在2017年8月9日前报至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办(常州市行政中心2-A-103室),联系电话:85682050。
2.承接确认
市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请后,组织对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拟定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3.公示名单
拟定承接主体后,通过市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为期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与个人如有异议,可实名向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办反映,联系电话:85682050。
4.签订协议
根据综合评审和公示结果,市城乡建设局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职能转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5.事项交接
市城乡建设局在签订协议后个5工作日内完成事项交接工作。
四、监督管理
1.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后续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动态监管。制定标准规范和实施程序,采用全程监督和抽样复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承接主体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2.罚则
在监督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承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市经信委有权对承接主体做出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承接资格的处理。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方案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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