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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来源: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 2017-08-07 10:36:54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

近期,全国连续发生广东省广州市“7.22”、安徽省六安市“7.24”等多起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立即对所属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改,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维护保养、群塔作业等重点环节和基础、保险装置、钢丝绳、设备主要结构等重要部位以及司机、指挥、安拆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存在开焊、裂纹、变形等安全隐患、设备基础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或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全保险装置失效、检测不合格和未检测投入使用等问题的设备,立即停止使用,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特别是对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和超期使用的设备要立即清除出施工现场。对存在开焊、裂纹、变形等安全隐患的标准节、大臂节等主要结构要立即进行更换,对疑似存在金属结构内部缺陷的主要结构应进行金属探伤检测,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更换。特种作业人员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或证件失效的,应立即停止作业,更换具备操作资格人员进行操作。

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制度。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应由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及产权单位参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签署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不具备验收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保养制度。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保养责任企业按照规定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方案进行审定,维护保养单位按审核后的维护保养方案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如实填写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记录表,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和本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司机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维护保养工作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的管理,确保维护保养工作的落实。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维护保养单位落实维护保养责任,并在监理记录中如实反映督促落实情况。

四、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自查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切实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做好自查自改工作。对拒不开展自查自改和自查工作中履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项目停工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罚。要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安拆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严把设备入场检验关,把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部件排除在安装环节之外。要重点检查相关企业在安拆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对发现的不按照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安拆时现场无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和违章指挥、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五、做好工作情况汇总和上报工作。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遏制建筑起重机械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为党的“十九大”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住建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存在的各类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并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市住建主管部门在做好市本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的监督指导,确保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面高质量完成。要做好工作情况的汇总,掌握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为今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请各地(市)住建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含县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黑建函[2017]200号)要求上报的《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执法处罚、隐患治理等情况汇报》中,于2017年8月20日前报送省安全管理总站。

联系人:张大鹏 ,电话:0451-53624576 ,

邮箱:hljaqz53623034@163.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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