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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来源: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8-08 11:57:12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投标和建设施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和建设施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借用或买卖资质参与投标或者承揽工程;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四)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串通;

(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其他投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资格预审后已确定的潜在投标企业不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购买招标文件;

(七)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

(八)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担保;

(九)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

(十二)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

(十三)发生4级以上(含4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十四)因质量、安全原因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责令停工;

(十五)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授权的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企业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授权委托。

第四条 建设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需有下列文书材料方能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五条 建设施工企业认为对本企业不良行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可以书面要求作出处理结论的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记录,作出处理结论的机关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施工企业诚信档案,把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作为企业年检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招标人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对投标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招标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照《曲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不良行为不及时纠正查处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之一的企业,作为不良纪录计入其档案,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曲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发生不良纪录的投标人,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从每次不良纪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3分,按次数累计扣分,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不良记录的投标人,从第2次不良记录生效之日起,半年之内不得参加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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