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来源: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8-09 14:58:27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为目标,进一步提速我市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公示时间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贾 峰

联系方式:027-83330839,690773193@qq.com

附件: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审批模式,提速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注:需要转报国家、省级审批部门的项目应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规划审批或对于轨道交通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对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两大环节,具体工作流程详见本文附件。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分别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报批。

第五条 城管、水务、园林、交管、民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业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列入年度城建投资及资金计划(以下简称城建计划)、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前期计划)及城乡建设专项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库)中的城建项目,由各城建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负责按计划进度要求完成前期工作。业主单位应设置专职机构及专职人员负责城建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有关规定开展规划土地、节能评估、水土保持、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并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章 规划土地审批管理

第七条 业主单位按照五年专项规划及城建项目库、前期计划或城建计划,组织开展重大项目规划方案研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方案的报批及修建性规划的审批工作。

注:重大项目是指快速路、重要主干路(贯通性好,涉中长规模桥、隧方案的)、大型综合管廊、涉江涉湖项目、其他敏感区域或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业主单位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规划进行城建项目建设。深化设计中涉及对于修建性规划的调整,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区、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并由业主单位按规定完善修规调整手续。

第九条 业主单位在前期计划或城建计划下达后,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规划部门依次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第三章 前期审批管理

第十条 列入年度城建计划或前期计划的项目,依据计划即可进行勘察设计(含项目建议书、可研)招标。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满足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报送单位应对送审材料的质量、深度负责。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城建计划或前期计划的项目,除业主单位特别要求外,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编制深度应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包含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等,同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报请批复的请示2份,请示中应明确资金来源;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有关部门认可的重大项目规划方案;

(三)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城建项目用地预审;

(四)涉航项目应出具相关审核部门批准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五)业主单位确认的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费用估算及图表和有关说明原件1份;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审查内容:

(一)城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是否合理;

(三)投资估算是否完整准确;

(四)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五)投资效益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六)环境保护的可行性;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客观性、合理性,风险的可控性及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八)建设工期安排、项目组织是否合理(不含征地拆迁、管线迁改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业主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概算等,同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报请批复的请示2份;

(二)线性城建项目修建性规划及批复或块状城建项目规划方案及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四)报送单位确认的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费用及相关图表和说明原件1份;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审查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的内容要求;

(五)主要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六)工程概算是否完整准确,采用指标是否合适;

(七)环境保护是否满足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城建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一)项目审批部门应按规定程序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对于单项审查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以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直接委托咨询机构库的中介机构;

(二)对于单项审查费用超过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年度城建计划和前期计划下达后即分期分批开展咨询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修改及审查时间)完成批复或报请市政府批准。对技术或建设条件复杂的城建项目,可以延长审批时间,并书面告知业主单位。

第十九条 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城建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工程建设方案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直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应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研究、核对原因及审核后,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实行容缺受理、审查先行、分段审、分时批:

(一)业主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出具按时完备报审材料的承诺书,对短时间内无法具备所有要件的前期审批事项,由业主单位出具按时完备报审材料的承诺书后,可先行受理,进行技术审查;或以签发函件、证件中加备注的形式,先行进入下一阶段审查事项的办理。

(二)业主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及承诺,同步完善前期审批的报审材料,将手续完善情况纳入城建项目考核办法。

对于逾期未完善的相关手续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启动问责机制。

第五章 协调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铁、涉军、涉堤防、涉高压迁改等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业主单位应与铁路、军队、水利、供电公司等相关外部协调部门和单位正式沟通,明确初步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业主单位协调后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相关外部协调部门和单位正式意见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业主单位报请市政府牵头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参与。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协调后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相关外部协调部门和单位正式意见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按设计单位的推荐方案先行批复,待后续协商一致取得正式意见明确工程方案后,再由项目实施责任单位提出是否进行设计变更,并按项目变更流程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规划审批和前期审批环节,分别由规划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或评审会,对规划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进行协调和研究,参会部门及单位应在会上或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式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由交管、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行业的武汉市地方标准,经审批后发布执行。项目审批部门在前期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统一的地方标准审查工程建设方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批督统筹”的原则,强化前期报审工作事项的指导,督促业主单位加快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单位绩效的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业主单位的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展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查机构绩效的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和完善诚信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参与以上审批工作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纪律和程序,保证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前期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军事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工程及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列入教育重大项目库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育配建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内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width="498" height="329" align="" id="220099" src="http://zwgk.whjs.gov.cn/picture/attachement/jpg/site2/20170808/8c89a59113501af39f2701.jpg" title="" alt="" />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