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截止期为2017年8月16日。
审查意见中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申报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需要申诉的,可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8月16日前,将公示中要求的核查事项和企业申诉材料的核查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市住建局建设窗口,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或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于8月16日前(以邮戳为准)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衢州市西区花园大道路169号三楼)。(邮编:324000
联系电话:0570-3890115;监督电话:0570-3023459
附件:2015年7月份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审查意见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16日
2015年7月份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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