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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施工企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黄山建管网 2017-08-10 11:46: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通知》(建市﹝2014﹞16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预选施工企业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第四条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牵头负责全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施工企业的征集、评审组织、名录发布及动态监管工作,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牵头负责预选施工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限额以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从预选施工企业名录中选择投标人,预选施工企业名录中暂无相应专业类别或资质等级的除外。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信用、业绩、资质等条件申请加入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名录,入选预选施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办理完整有效的信息登记手续;

(二)企业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综合信用得分在70分以上;

(三)企业不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内,不良行为仅指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招投标行为等方面的行为;

(四)企业未被列入黄山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

(五)近3年,企业承建的工程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近3年,企业承建的工程未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近3年,企业无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没有因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市场行为受到限制的情形。

(近3年是指从市住建委发布受理申请之日或开展动态考核之日起向前推3年)

第七条 预选施工企业以公开征集、自愿报名、综合评价计分的方式择优选定,设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2个类别,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专业的预选施工企业不超过50家,首次征集房屋建筑专业预选施工企业30家,市政专业预选施工企业20家。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由市住建委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核查);

(三)最大合同额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四)近3年企业在黄山市的纳税证明;

(五)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文件等);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预选施工企业申报确认程序:

(一)通过市住建委网站、市公管局网站等发出受理申请公告;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

(三)市住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

(四)市住建委、市公管局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汇总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预选施工企业初选名录;

(五)初选名录在市住建委、市公管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市住建委、市公管局书面提出,由市住建委、市公管局进行调查复审,并据实作出最终结论;

(六)通过市住建委、市公管局等网站公布预选施工企业名录。

第十条 市住建委、市公管局将对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企业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上传至“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评价结果作为对预选施工企业动态考核及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预选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坚决抵制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严格管理分包单位,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推行文明安全施工;

(五)不拖欠施工人员及农民工工资;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七)施工现场项目部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预选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清出预选名录:

(一)动态考核时,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二)申报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通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

(四)企业发生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的;

(五)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行为,并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活动的。

预选施工企业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对被清出名录的预选施工企业,3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被清出预选名录后,市住建委、市公管局将及时发出受理申请公告增补预选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黄山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施工企业评价计分标准》

2017年X月X日

附件:

黄山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施工企业评价计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申请加入黄山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施工企业库的评分考核,设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2个类别。

一、获奖项目计分标准

企业在安徽省内承接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奖项和在黄山市承接的项目获得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奖项的,每项分别加5、4、3分,同一工程获得多次奖项的,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累计最高可得30分。

国家级奖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安徽省级奖包括:“黄山杯”优质工程奖、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

黄山市级奖包括:“迎客松杯”优质工程奖、黄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黄山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国家级奖有效期为5年,省级奖有效期为3年,市级奖有效期为2年。

二、工程业绩计分标准

近3年,企业在黄山市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单项合同额达到500万元的加2分,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每增加500万元加2分,累加最高可得30分。有多个500万元以上业绩的,取合同额最大的工程计分。

三、企业纳税计分标准

近3年,企业在黄山市累计纳税达到100万元的加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5分,累加最高可得30分。

四、特殊贡献分

企业被列入黄山市建筑市场“红名单”管理的加10分。

五、不良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

(一)近3年,企业承建的项目因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受到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个项目分别扣10、8、6分。

(二)近3年,企业因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招投标行为等存在不良行为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每项扣5分。

(三)近3年,企业承建的项目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建筑市场暨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被责令停工整顿的分别扣5分、4分、3分。

六、综合评分

上述各项计分累计即为企业综合得分。

七、补充说明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奖项获奖时间以获奖发文或取得证书之日计算。

(二)工程业绩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且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合同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近3年是从发布受理申请之日向前推3年时间内。

(四)不良行为信息、行政处罚、停工整顿等查询渠道仅限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安徽”、“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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