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2017〕398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施行有效期的通知》(成办函〔2015〕9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成都市建设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成建委〔2014〕37号)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
(联系人:黄马养;联系电话:61889288)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