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领域 “红黑名单”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2017-08-11 15:36:41

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各相关单位、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领域“红黑名单”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加强全市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呼和浩特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呼政办发[2016]6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红黑名单”管理的目的

通过实施“红黑名单”管理,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逐步构建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失信者受到惩戒、处处受限的机制体制,推进我市城乡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内容

(一)本方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职责范围内和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对应的职能职责范围内管理的“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二)在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即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以及相关人员列入“红黑名单”管理范围。

(三)遵守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列入守信“红名单”:

1、一年内有3个以上承建的项目(含3个,且含市外项目)在建设过程和从业过程中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

2、一年内有1个以上项目(含1个,仅限市内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采用绿色建筑标准、获评工程质量奖、被评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

3、因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表彰的。

(四)违反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列入失信“黑名单”:

1、有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累计10条及以上的企业;

2、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已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积极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被业主投诉到相关政府部门的;

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5、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列入经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其他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相关执法部门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三、工作要求

(一)“红黑名单”的管理与发布

1、信息采集。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按照“谁采集、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将采集的行为信息及时核查认定。信息采集可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举报核查、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各类执法检查督查活动形成的执法文书、通报、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行为等途径,收集整理符合“红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资质证书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获得表彰奖励的书面证明材料、违法执业人员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和号码、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结果描述等内容。企业在外省市获得的表彰,需企业自行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2、信息上报。各信息采集部门要及时对确定纳入“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息,按月汇总上报,每月25日前上报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406室),如信息无更新的,应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零报告”。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和整理。

3、信息认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信息采集部门上报的“红黑名单”信息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发布的“红黑名单”信息。

4、信息发布及公示期限。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布公示“红黑名单”信息,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红黑名单”信息,同时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红黑名单”原则上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发布公示期限届满,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管理。

5、权利告知。对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或相关从业人员,信息采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告知可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告知程序合并进行。市场主体或相关从业人员可在7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权、申辩权,逾期不行使视为自动放弃。

(二)“红黑名单”的移出和变更

1、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或相关从业人员,在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社会评价较好,可向相关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申请,由信息采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移出“黑名单”记录,但其在“黑名单”公布时间最低为6个月,待公布时间满6个月,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失信“黑名单”记录中移出,同时提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移出“黑名单”记录。

2、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市场主体或相关从业人员,如果发现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经营异常、社会影响恶劣、严重违法等失信行为,经信息采集部门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移出“红名单”记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守信“红名单”记录中移出,列入下一季度失信“黑名单”,同时提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从“红名单”记录中移出。

3、鼓励企业(个人)自新。建立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黑名单”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撤销的,相关惩戒措施自“黑名单”屏蔽、撤销之日起由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向相关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申请,由信息采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移出“黑名单”记录,但其在“黑名单”公布时间最低为6个月,待公布时间满6个月,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失信“黑名单”记录中移出,同时提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移出“黑名单”记录。

4、信息更正。信息采集部门对“红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出,同时提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或移出“黑名单”记录。

(三)对被公布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红名单”公布期间,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享有优先权;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异化监管,减少检查频次;优先参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并充分考虑其良好行为,作出评判。

(四)对被公布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间,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其在本地区承建的所有在建项目加大检查频次;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失信“黑名单”进行重点审查;对于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依法予以限制申请;不准参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

(五)市场主体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要求执行。

(六)市场主体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在发布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延长其“黑名单”信息发布期限。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