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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指导意见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2017-08-11 16:19:00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晰执法权责,现就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整合城市管理职能

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目标,综合设置城市管理部门,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

(一)市政公用方面。整合城市广场、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无障碍设施;路灯等城市照明景观设施;供水、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瓶装燃气、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内河、渠道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的日常养护、使用和安全管理职能。

(二)市容环卫方面。整合城市街道各类箱柜、宣传廊、橱窗等“城市家具”,城市立面空间景观、户外广告设置、摊点摊贩、门头牌匾及门面外立面装修等公共空间秩序管理;道路清扫保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管理职能。

(三)园林绿化方面。整合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防护绿地、城市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城市古树名木和大树等管理职能。

(四)城市管理执法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其他方面。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推进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划转,显性、直观的城市空间、秩序等管理职能,应于2017年9月底整合到位。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后,市政公用和环卫保洁等设施项目建设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将城建档案和技术资料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移交工作的衔接,实现管理信息共享,按照养护规范、管理标准、考核标准,加强市政公用和环卫保洁等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

二、按照集中统一原则,逐步推进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各地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的类型、特点、实施频率和行使需具备条件等因素,结合本地城市管理职能整合情况和执法实际需要,逐项梳理,根据改革进程分步分阶段集中。

(一)先行集中。2017年9月底前,各县、市应当将与城市管理、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违法行为较为显性、直观,与执法队伍业务素质相适应的,涉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物业管理等事项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先行集中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与之相应的行政强制权,也一并集中。

(二)有序推进。对主要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或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较为复杂的专业判定,涉及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等事项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2017年9月底前集中确有困难的,可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作为过渡,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分批集中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

(三)规范执法。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管理责任主体不变、监管职责不变,同时要做好文件案卷资料交接,以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并执行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行使规范,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内部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省厅对现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事项进行梳理分类,分为建议先行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和建议逐步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两大类(详见附件1、2),各地在划转行政执法职权中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梳理,并逐项列出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职权事项,明确综合执法范围。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各业务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重叠或真空漏洞。

(一)厘清职责边界。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划分住房城乡建设业务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部门责任边界,并向社会公布。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城市管理、执法等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二)建立配合联动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相互抄告、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涉及已划转职能和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计划、行政许可等抄告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集中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性质认定、技术鉴定或协助调查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三)强化协商共享。各业务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要通过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重大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适用问题,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推动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各市、县要基于设区市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加快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等领域信息系统与城市管理数据库的对接,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实时共享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有关业务管理信息,实现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四)提升业务水平。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助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城市管理部门人员熟悉住房城乡建设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正确使用相关执法设备,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在城市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划入初期,各业务主管部门可采取短期或定期选派人员进驻指导的模式,指导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各地对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和运营,以及城市管理执法的专业技术鉴定、法律咨询等,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依法执法。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在开展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厅。

附件:1.建议先行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建议逐步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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