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8-14 11:03:40

云建质〔2017〕293号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近年来,我省建筑市场检测机构数量及从业人员较快增长,丰富了全省建筑市场质量检测服务,但目前建筑质量检测市场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测不规范、数据不准确、报告不严谨甚至出具不真实检测报告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重大隐患,因此,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为加强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推进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实现我省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等文件要求,借鉴北京、上海、重庆、湖南等质量检测工作先进省(市)的经验,结合“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整体规划推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和在线监控,形成对全省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检测行为等的统一管理,切实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

各地可根据现有实际情况,以州(市)、县(市、区)为单位,依托省厅监管系统平台,按照该系统发布的数据接口标准,使用分配的帐号与权限,建立本地区的检测监管系统,确保数据实时无缝对接和上传。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都要纳入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各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设备改造升级,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按照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统一分配的帐号及权限,通过互联网把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至监管系统,实现检测工作信息化。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必须上传的检测项目及参数

序号自动采集检测项目自动采集参数

序号

自动采集检测项目

自动采集参数

1

混凝土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2

砂浆

抗压强度

3

钢筋

屈服强度,极限强度

4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

极限强度

5

水泥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6

砖、砌块、基岩

抗压强度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有报告(含见证取样及专项检测)应设二维码防伪标识,报告的二维码防伪标识由检测机构在监管系统平台上注册后自动生成。

(三)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取样员、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应在手机等移动终端安装见证取样系统,所有送检样品现场植入或绑定二维码唯一性标识,二维码标识应有样品、取样人员、取样地理位置及相关过程图像等信息,并实时上传至监管系统。

四、工作步骤

(一)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取样员、监理单位的见证员的操作使用培训工作。

(二)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检测机构的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及检测设备信息上传备案工作,实现与监管系统数据互通。

(三)2017年12月1日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送检样品共同完成现场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的植入或绑定工作,并实时上传相应信息。检测机构要做到按二维码委托单进行收样,实时上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对无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的送检样品应予拒收。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对属地检测机构进行广泛宣传,结合工作内容及工作步骤指导、督促检测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落实相关措施,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对建筑市场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督查力度,始终保持巡查检查的高压态势,认真消除工程质量检测隐患,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开展。

从2018年1月1日起,凡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的,一律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

可下载文件:文件及系统数据接口标准.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