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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忻州建设信息网 2017-08-14 11:16:36

忻建函〔2017〕179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确实履行备案程序,由发包方持有关资料报忻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联系电话:0350-3028228 邮 箱:xzzjgl@163.com

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函〔2017〕76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工程造价水平,更好服务于建设工程投资造价控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和我厅《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7〕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各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的备案工作。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编制单位和执业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备案的工作质量。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上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价的备案情况。

四、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五、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应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六、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造价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基础数据的维护与积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监管提供支撑。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

注: 此表一式四份。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三)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

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

注: 此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三)工程竣工结算成果文件。

发包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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