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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发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2017-08-14 14:24:44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管理,健全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监督专家行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我站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管理办法》印发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年8月9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过程的专业作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专家管理的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下简称质量监督专家)是指经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简称“我站”)审查确认并与其签订聘任协议,受我站委派,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质量监督专家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专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技术专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专家(下简称执法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且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具有省人民政府核发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专业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技术专家(下简称技术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且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技术工作,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类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执法专家按其熟悉的工作领域可分为施工、监理、建设、勘察设计及检测等行业。

技术专家按其熟悉的专业领域可分为土建类(可细分为房建、市政与道桥、给水排水、隧道、轨道交通工程等)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类(可细分为电气、自动化及轨道交通工程的通信、信号、牵引供电)专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站建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管理范围执法专家和技术专家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我站成立质量监督专家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由我站站长担任主任,技术负责人(总工)任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各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资深的专业监督人员代表2~3名组成。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其指定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委员会负责质量监督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规范;

(二)负责对质量监督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质量监督专家的资格审查、聘任与解聘、入库与出库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质量监督专家的培训、考核、选择(抽取)、任务委派、评价,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标准和政策法规的宣贯培训和业务交流工作;

(六)依照财政的有关规定,向提供服务的技术专家支付合法的酬劳;

(七)为质量监督专家依法履行其约定的工作职责提供行政、技术和其它必需的资源保障;

(八)查处质量监督专家在履行其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专家入库

第七条 基本条件。申请加入质量监督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的条件:

(一)热爱并自愿参加质量监督专家相关工作,熟悉并愿意遵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理解并愿意认真履行质量监督专家的工作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人正直、诚实、公道正派;

(三)愿意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服从我站的任务委派,能够按我站的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完成质量监督专家的工作任务;

(四)技术专家应具有满足申请专业领域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等),熟悉申请领域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有不少于10年的从事申请专业领域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正高技术资格且身体条件满足开展工作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质量监督专家的相关工作。

(六)执法专家还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质量监督员证书。

第八条 专家入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我站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到我站指定的工作部门。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二)资格核实。工作部门定期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向委员会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逐一审议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公示。我站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其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站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我站对异议逐一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申请入库专家本人。

(四)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我站行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入库专家名单。

(五)签订入库专家聘任协议和制发聘书。工作部门通知获准入库专家来我站签订聘期为3年的质量监督专家聘任协议,制作并向其颁发我站行政负责人签发的质量监督专家聘书。

(六)我站定期行文公布入库专家名单,并在我站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我站的权利与义务。

(一)我站享有以下权利:

1.制订、修改、发布本专家管理办法和建立或取消专家库;

2.决定是否接受专家申请、入库与出库、聘任与解聘、选择与委派专家,以及决定专家工作范围、内容和工作时间;

3.组织专家业务相关的知识培训和参加相关技术交流活动;

4.责令违规专家退出专家库和强制要求专家回避;

5.遇特殊情况可紧急委派专家;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关于专家管理的其他权利。

(二)我站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本办法组织委派专家,为专家在指定的时间,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完成专家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2.为保证专家不受干扰,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专家工作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3.为专家提供开展业务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技术交流,以及工作必需的法规、标准、政策文件及技术资料;

4.为接受委派的技术专家提供符合相关财务政策规定的合理合法的劳务报酬;

5.尊重专家劳动成果、个人尊严和个人隐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考核专家工作表现;

6.定期或不定期向专家宣贯建设工程质量新法规、新标准,及时解决专家开展工作碰到的有关问题;

7.非应急抢险任务不得强制要求专家接受任务委派或强制专家参加与专家职责无关的其它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获准入库的质量监督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我站委派,依照专家聘任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开展专家活动;

2.向我站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获得开展专家业务需要的法规、标准、政策文件及技术资料;

4.技术专家按相关财政管理规定获取合理合法的劳务报酬;

5.接受质量监督专家业务相关的知识培训和参加相关技术交流活动;

6.申请退出专家库和申请回避的权力;

7.遇特殊情况可请假不接受我站任务委派;

8.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专家权利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入库的质量监督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我站委派,在指定的时间,按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开展专家活动;

2.遵守公正性承诺,不受任何干扰,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如实向我站提供真实、可靠的建议和意见;

3.熟悉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文件及工作方案(计划)的要求开展专家活动;

4.参加我站组织质量监督专家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5.遵守质量监督专家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专家工作知悉的工作秘密;

6.配合我站宣贯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标准,解答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问题;

7.无故不得拒绝我站的任务委派或拒不参加我站组织的相关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质量监督专家主要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助我站指导、督促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参与我站组织的建设工程现场质量检查、督查;

(二)受我站委派参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事故调查;

(三)受我站委派参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业务培训;

(四)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入库质量监督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如实、及时向我站报告个人基本信息和所参与的专家工作情况。

(二)坚持客观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开展活动;遵守回避规定和公正性承诺,对所提供的建议和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服从我站的工作安排。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计划(方案)开展专家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我站要求参加的专家活动。

(四)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主动接受我站和受检单位的监督,不得接受我站支付合法酬劳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财、物或服务。

(五)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专家活动所知悉的技术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配合我站对涉及其工作的投诉、举报等问题调查。

(七)遵守其它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专家管理的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获批准入库专家的聘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我站为每位获批准入库的专家建立档案,档案包括:

1.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个人身份、专业特长及过往从事专业工作履历等);

2.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资格能力证明(学历或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注册执业资格证等);

3.执法专家的质量监督员上岗证或行政执法证,或相关资格证等;

4.参加各类专家活动(聘任前业务培训、质量检查等)经历等内容,作为首聘或续聘的依据。

(二)组织获准入库专家进行聘任前基本知识培训,专家自愿与我站签署专家服务承诺书的,签订专家聘任协议,首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我站颁发专家聘书,并为受聘专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聘期内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专家本人应及时报我站备案,我站应及时更新、公布。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和任务委派,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设定条件。我站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内容、数量、时间要求及其专业特点等提出抽取专家的要求(数量、专业、使用时间等),每个专家组应由执法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

(二)抽取专家。我站在符合设定条件入库专家中,按1:2~1:3的比例通过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我站的工作部门依次与候选专家联系,并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抽取专家名单(额满为止);若确定参加工作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和联系确定。

(四)当突发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紧急抽取专家时,我站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参与建筑施工应急救援或事故调查工作。

(五)对确定参加专家工作的,我站应当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知会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并得到其认可。

(六)我站委派专家参加监督执法工作,明确其工作时间、内容和要求等;专家因故(个人或单位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我站,以便另行委派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的使用与评价管理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获我站委派外出执行任务或参加相关活动专家,在每次开展工作前应签署公正性声明,确保与检查对象没有诸如行政、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以及违反回避的相关规定。

(二)专家外出执行任务或参加相关活动所需费用由我站负责。

(三)我站应当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生活、劳保等方面的基本保障,并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向技术专家支付合法的酬劳。

(四)我站带队负责人应当在专家参加专家工作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从遵守专家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专业水平、表达能力、公正性、独立性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 专家的续聘与解聘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专家愿意继续受聘的,可在首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我站根据其首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工作评价、服务年限及其年龄、身体状况等决定是否续聘;符合续聘条件的,予以续聘,续聘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续聘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或予以解聘:

1.在首聘期届满专家未提出续聘申请的,作自动解聘处理;

2.未按规定参加我站组织的专家培训、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3.专家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工作的;

4.无正当理由,一个聘期内3次以上(含3次)无故拒绝委派任务或不按要求完成我站委派的专家工作或不参加我站组织的专家活动的;

5.在聘任期间,严重违反专家工作纪律、不履行专家工作职责或义务、违背公正性承诺、违反回避原则,或者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申请入库或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或工作标准,提出显失公正的虚假或错误结论(意见)的;

7.聘期内有受检对象或社会公众投诉且经调查属实的;

8.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再适合担任专家工作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经调查核实,有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入库资格或在执行专家工作任务期间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年龄或健康等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或不再适合担任专家工作的。

(四)经调查核实,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索取或收受受检对象或相关利害人任何形式的财、物或服务的行为。

(五)1个年度内,工作评价累计2次不满意、或接受委派后无故缺席或不按规定完成专家工作任务达2次以上的。

(六)受到其工作单位开除(辞退、解除合同等)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未经我站授权或批准同意,擅自向我站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检查结果等重要、敏感信息的。

(八)有其他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行为或情由的。

第十八条 专家出库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实。由我站定期或不定期核实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情况的拟出库专家名单。

(二)公示。由我站行文公布经过核实的拟出库专家名单,并在其政务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

(三)异议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入库异议处理的规定执行。

(四)批准出库。我站批准出库名单,并在其政务网站公告,同时更新专家库的相关信息。

(五)凡被批准出库的专家应如实记录在案,不再聘为质量监督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获委派参加专家工作或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过受检项目的。

(二)三年内曾在受检项目或受检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受检项目或受检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本人或所在单位与受检项目或受检单位有法律纠纷或法律诉讼的。

(五)有其他可能影响开展专家活动的公正性、独立性的行政、经济等利害冲突情形的。

专家本人未提出回避,但我站发现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当强制相关专家回避。

第二十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我站工作人员在参加专家管理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单位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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