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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通建设信息网 2017-08-14 14:41:15

通建工〔2017〕24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廉政风险,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6〕260号)等文件精神,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通知如下: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有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快产业升级。以建立注重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建设阳光透明、守法诚信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进一步严格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简化审核流程,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以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提高招标效率;以突出国有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为重点,管放结合,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以技术创新、信息平台整合为抓手,全力推进电子招投标,打造更加公开透明,可追溯的阳光电子化交易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以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为主线,推进招投标项目的阳光决策

1. 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项目建设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决定事项的范围和议事规则,要将投标人资格审核、筛选、定标等事项纳入集体决策范围,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

2.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建设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选派项目负责人,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认质认价、合同变更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监管部门要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严格追究问责。

(二)以全面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为重点,推动招投标市场的阳光监管

3. 强化招标文件编制管理,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编制质量负总责。要组织力量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注重主要条款的审核,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为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招投标监管机构设置专门窗口,安排专业人员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供政策咨询与服务。

4. 推行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资格审查活动监管。

对一般建设工程,大力推行资格后审制。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工程达到一定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概算人民币70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项目概算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等其他专业工程概算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可实行资格预审招标。对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经招标人集体决策,可实行有限数量制,通过计分排名方式择优选择不少于9家合格投标人参与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开不合格投标人名单以及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5. 试行投标人资格筛选制,择优选取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前,可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对投标人进行资格筛选,以限制在以往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参加投标。筛选条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的信用、受到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履约信用评价等情况。投标筛选条件和筛选结果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

投标人在招标人以往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1)近两年内因视同串通投标而被否决投标的;

(2)近三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近三年内有放弃中标资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拒不提供履约担保等情形的;

(4)近两年(通报之日起)内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较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拖欠农民工资或合同履约诚信问题被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5)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被依法查处的。

6. 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对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信用评定结果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3-5%的比例计入投标报价得分,试点将企业信用得分在资格审查环节和定标环节应用,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公平竞争体制。

7. 完善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进一步优化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招标代理企业动态考核机制。推行“一标一评”制,实时公布代理企业与代理人员的日常考核得分,定期公布代理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得分。建立健全我市招标代理企业推荐名录库。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将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进场电子化交易,推行代理合同网上备案,研究出台招标代理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8. 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息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的确定机制,严格落实参加评标专家的保密、回避等制度;实行“一标一评”,工程评标结束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量化评议。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通过评议、评估、回访等措施,实现对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畅通对评标专家的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对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等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公告处理决定;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

(三)以有序开展招投标制度改革为突破,推动招投标活动的阳光运行

9. 探索“定性评审、评定分离”制。

进一步厘清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推行“评定分离”制度,探索建立“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详见附件三),确定“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开展“评定分离”试点,推动评标由定量评审逐步向定性评审转变,真正发挥评标委员会专家咨询和决策参谋的作用。推动由评标委员会定标向建设单位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发挥招标人在评标与定标环节的决定性作用。

实施“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采用定性评审法。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在综合考虑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工期等关键因素后,决定选择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法、抽签法或集体议事法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制度适用于我市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和具有集中建筑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实施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试点“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当具备完整的工程管理机构,完备有效的工程建设内部控制体系。市中央创新区、五山新区指挥部、市城建集团、市国有置业集团、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拆迁安置房项目进行首批试点。

10. 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

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特点,制定我市设计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优化设计评审机制,从设计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主要设计人员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及设计费用等方面对设计作品进行综合评价,避免以简单的价格比选方式评审设计作品;招投标监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评分办法、评审程序、设计取费主要条款,推进招标文件的菜单式、标准化管理,提高设计招标监管效能;加强设计队伍管理,试点建立“设计单位优选名录库”,实行动态考评,市重大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优先从名录库中选择;进一步引导、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在工程设计、建造方面的应用,凡应用BIM技术进行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试点推广期间设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模式。

11. 探索推行“预选招标”制。

对在一定时间段内实施的抢险救灾、修缮养护工程、小区居配电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货物、服务,探索推行“预选招标”制,招标人可在预估标的额后,合理划分标段,集中招标确定一定数量中标人。待项目实施时,在原定的合同标的额范围内,招标人按前期预选招标结果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并及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用“预选招标”施工项目宜采用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按历年的结算情况预编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施工项目,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材料和人工风险调整方法。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可直接采用定额方式结算,费率报价。

12. 试点“合理低价法”。

研究制订“合理低价”判评办法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建设行业成本价格体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评标原则,引导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使“最低价”与市场价更协调,杜绝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重视质量的企业中标。建筑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过低的投标报价的具体标准。在计算商务标评标基准价前,可先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评标委员会重点审核过低投标价相关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组成、措施费用、利润是否合理,主要材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低于合理低价的投标报价可视为不合理报价,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具体合理低价标准见附件四。

工程监理等服务性采购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监理费取费参照2007年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招标人设置的最高限价一般不得高于基准价×80%。合理的监理投标报价不宜低于基准价×65%(绿化专业工程60%),低于基准价×65%(绿化专业工程60%)投标报价不宜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具体办法由招标人在评分办法中明确。

13. 创新监管机制、优化招标流程、提高招投标效率。

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的管理,着力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谨性,落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对招标流程进行梳理,简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查管理流程,压缩初审环节,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加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监督管理,优化流程,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将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查,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投标活动,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招标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扣减信用得分,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以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健全市场监督执法体系为关键,推动招投标领域的阳光执法。

14. 强化标后履约管理。

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后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及时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一致,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对投标人涉嫌挂靠、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5. 建立定期联合检查机制,加强标后联合巡查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要实施常态化、动态化跟踪检查,坚持突击检查与经常巡查、重点抽查结合,着力检查招标成果的落实情况。建立标后联合巡查执法机制,将巡查结果与企业信用得分挂钩。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造价、招投标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禁擅自提高结算标准、高估冒算、低中高结等行为,健全完善问责机制,严肃责任追究。

16. 组织开展对围标、串标、挂靠资质投标的专项整治。

对全市近二年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回头看”。对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单位与个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依法公告处罚决定,有关处罚信息及时列入诚信黑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各县(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参照本通知,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强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本地的招标投标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发改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行业要求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招标过程监管、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及招投标违法行为查处等职责;招投标监管、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招标人要按市政府《关于强化“三重一大”事项责任推进专项问责实施办法(试行)》(通办发〔2017〕47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决策程序,健全工程廉政风险防控体制,加强施工过程管控,落实项目管理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招投标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心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招投标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我市各项招标制度改革工作。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加以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南通市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进场交易的实施细则

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抽签或招标方式

附件3:南通市“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

附件4:合理低价判断办法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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