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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市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合肥建设网 2017-08-15 10:04:09

合建建管[2017]4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加强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的监管,遏制低于成本价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促进我市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合建[2016]87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的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含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承揽工程和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所签订的分包合同。

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的备案工作。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签订的分包合同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混凝土的方量和造价、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三、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7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如合同出现变更等情况,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至原备案机关备案。

四、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分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投诉和举报。重点检查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合同备案信息与现场的一致性等问题。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建立考核评价制度,重点对签订分包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分包合同价格的合理性、混凝土质量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五、所有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必须以法人单位名义签订,并提交备案,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凡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未备案、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签订“阴阳合同”的,市城乡建委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分包合同备案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行为,对经查实有此行为的企业,将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评先评优、信用评价、行业监管等方面从严限制,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并列入行业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七、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分包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每月将全市分包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集中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预拌混凝土分包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xls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HFGS-2017-079)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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