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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合肥建设网 2017-08-15 10:08:54

合建建管(2017)4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内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增强我市企业外出市场竞争力,现就平台内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信用信息采集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负责审核录入的企业相关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业资质、企业产值、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社会贡献、奖励、表彰、不良行为扣分及市场行为信用分等。

二、信用信息录入范围及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资质:特级总承包、一级、二级、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

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产值:年缴纳税金数额。

需提供:全年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3、科技创新:工程建设相关科技进步奖、工程建设相关专利、工程建设标准、工法及科技示范工程。

需提供:相关证书、工法、标准、专利原件及复印件。

4、外埠市场开拓:省外工程缴纳税金数额。

需提供:省外全年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贡献:参加抢险救灾获得政府表彰的。

需提供: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原件及复印件。

6、奖励: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黄山杯(其他省省优质工程)、市级质量奖(琥珀杯、庐州杯、合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合肥市优质结构及其他地级市同等类别奖励)、国家级及省级双示范工地;国家级专业承包类奖励按黄山杯分值予以录入,省级专业承包类奖励及市级专业承包类奖励按市级质量奖及省级双示范工地分值予以录入。

需提供:各类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表彰:受到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直各部门、市委市政府以书面文件、证书等表彰的。

需提供:表彰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8、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层面不良行为由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处理处罚文件采集录入。

9、项目市场行为信用记录: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检查实际情况采集录入,市本级项目市场行为信用记录由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建设执法大队及委建管处负责采集录入。

三、信用信息申报流程

1、请各企业通过企业锁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信用平台,查看企业信用评分情况,凡企业良好信用奖项、表彰、科技创新等在系统中已有采集并评分,请不要再重复申报证明材料,凡是系统中没有采集的信用信息,企业可以按要求申报。

2、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加分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材料,填写《合肥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申报表》(附件1),并将所有奖状、荣誉证书、获奖文件等证明材料进行描件,每个扫描件大小应小于2M,以现场拷贝形式发送给信息录入部门(现场核查原件,留存扫描件);

3、各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核查中发现企业提供信用文件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将进行记不良信用记录、通报批评等严肃处理。

4、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采集录入,信用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报送相关证明资料。

四、其他要求

1、企业获奖、受表彰等信用加分起应以证书或文件落款时间为起始时间开始计算,终止时间按照《合肥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申报表》内相应时效予以录入。

2、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明确一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我委将在近期组织关于本项工作的业务培训。

3、信用信息采集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录入。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4、各县(市)区、开发区仅负责录入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

5、我委管理员将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录入的信用信息进行督查,对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已录入的信用信息将予以删除。每月信用信息录入准确率将作为各单位年终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的一项指标。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申报表.xls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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