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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08-15 11:27:4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部门、有关省属以上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安全监管局印发的《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冀安监管一〔2005〕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冀安监管一〔2011〕86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7日

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6〕4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5〕68号)、《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安监总管一〔2008〕7号)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尾矿库的回采、闭库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用粘土、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分级审查。省、市、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分别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为生产接续单独建设的排土场,不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山整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权限分级负责。

上级安全生产许可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许可部门承担应由本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五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须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审查同意。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等有关规定编制,并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期。

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批准人(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设计人员应在文本上签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2);

(二)新建、扩建非煤矿山,应提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包括重大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可采取自行审查和组织专家组审查两种方式。

对建设项目比较简单的,可自行进行审查。自行审查应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2名以上(含2名,下同)工作人员完成,并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审查人员均应在审查书审查意见栏上签名。

对建设项目比较复杂的,由负责审查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机构等参加,组织审查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应指定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审查负责人。审查后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主要从技术角度阐述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技术审查的结论意见,“专家组意见”由专家组长签名。审查组负责人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其它与会人员意见,汇总形成审查结论意见,填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函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新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没有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审查中发现以下问题,可要求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不予批准:

(一)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

(二)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三)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

(四)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理由不充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它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五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受理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应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未批准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后申请资料需要修改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批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一般变更,建设单位可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如属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向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见附件5),经审查同意后实施,非煤矿山行政许可部门应将审查情况函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安全设施建设。无法按时完工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向原审查许可机关申请延长建设期。建设单位提出延长建设期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未按期完成安全设施建设的原因及今后建设计划;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情况说明(说明原设计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要求,说明尚未完成的建设工程和需要继续建设的时间);

(三)安全预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情况说明(说明已建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边生产边建设的现象);

(四)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有关情况的核实意见;矿山企业有违法行为的,还应对处罚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安全设施的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由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施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承包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其中,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资质应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尾矿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还应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告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要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说明情况,延长期不能超过3个月。尾矿库试生产(运行)除满足上述期限要求外,尾砂堆积高度不应超出初期坝。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安全生产要求作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如果建设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组织验收前,应告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所有建设内容,且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结论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人员组成及验收时间、程序等。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的,提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的专家,不能参加的,也可从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进行补充。验收组成员专业应当涵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涉及的主要专业,其中:地下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通风、矿机、电力、岩土、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人数不少于5人;露天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矿机、电力、岩土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人数不少于3人;尾矿库应当由尾矿(水工)、地质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人数不少于3人;陆上石油天然气应当由油气集输、石油储运、采油(如钻井还应包括油田地质)、仪表与自控、注水、消防、电力等相关专业构成,人数不少于5人。验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时,应当填写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中的附件1、附件2、附件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见附件6);现场验收结束时,应当集体研究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形,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并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查。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非煤矿山安全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属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除外),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情况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归档备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验收基本情况(包括验收时间、地点、方法、验收小组成员等基本情况);

(二)验收小组现场验收意见(包括验收过程、验收发现的问题及验收的结论意见,验收意见应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并附现场验收小组成员签名表、相关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表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

(四)建设单位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一)对于新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应进行现场监督核查。

(二)对改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

到现场监督核查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填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附件7),同时要将监督核查情况函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所列举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新建项目,是指新设立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整合矿山重新进行设计的非煤矿山和露天转地下或地下转露天的建设项目;陆上油气田开发项目的新建项目包括,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是指矿山因扩大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许可采矿范围发生变化,需要在原生产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的项目;尾矿库的加高扩容;已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在已有油气站场的基础上为满足工艺要求新增加油气处理设备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是指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许可证》许可采矿范围虽然没有变化,但安全设施发生重大改变的生产矿山建设项目;运行尾矿库安全设施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原油站场、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改变的情形比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规定的变化范围执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改建项目安全设施是否属于重大改变的情形由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预评价时确定。

第三十条 已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在《采矿许可证》许可采矿范围内,进行深部或周边生产探矿的,可由地质勘探单位或矿山企业编制《探矿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不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

(共印100份)

附件列表:

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doc

2: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doc

3: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doc

4: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doc

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doc

6: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doc

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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