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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8-15 14:42:00

为促进城市节约用水,推动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的综合利用,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有效的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临沂城区用水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8〕1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建城字〔1995〕713号)、《山东省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鲁建发〔1998〕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并在2011年、2015年出台的《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8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电子邮件:lyscsjs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住建局,地址:北城新区北京路与沭河路交汇处市政服务中心1453室(电话8112782),邮编:276001。

2017年8月9日

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根据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8〕1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建城字〔1995〕713号)、《山东省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鲁建发〔1998〕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中水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以及可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运行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中水规划,作为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做出规划,组织建设中水设施。

第八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中水设施进行以运行效果为主要目的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指标或责成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九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条 中水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设计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析资料)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定,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中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须标有“非饮用水” 字样。

第十四条 中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其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中水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制定。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原《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临建发[2015]54号)废止。已出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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