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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开展施工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8-16 11:54:53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再次开展施工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7〕652号),决定再次开展施工企业业绩补录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2015年5月1日前,施工企业(含本市和外市施工企业)在我市依法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总承包工程及其配套的专业工程,且符合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636号)中“历史工程业绩”认定办法的工程业绩,均可进行补录。

二、补录时间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三、我市施工企业工程业绩核查、业绩补录的操作流程和认定机制按照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17〕32号)要求执行。

四、此次补录是全省最后一次施工企业业绩补录,此后将不再开展该项工作,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视并抓紧布置施工业绩补录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抓紧完成。

五、历史工程业绩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服务申请补录的企业,认真组织并尽快受理业绩核查,对符合业绩补录要求的,及时出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单项业绩核查表”(见苏建建管〔2017〕640号“附件4”)。

六、各地要加强对历史工程业绩补录工作的监管,确保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真实、有效。省住建厅将不定期对各地补录业绩开展网上抽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记入信用档案并进行曝光,对履职不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将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省通报。

附件:省住建厅《关于再次开展施工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7〕652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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