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转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2017-08-17 16:32:00

省委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各大企业,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质量保证金缴交比例。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鼓励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8月7日

附件:建质[2017]138号.doc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