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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 2017-08-18 10:06:44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规划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必须落实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企业必须落实依法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总监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综合类、土建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优选安全生产业绩优良、信誉良好的承建单位,禁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发包、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严格管控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班子人员设置,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持续深入开展以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和高支模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要按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班子人员,不得违规进行人员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进行在岗带班,项目负责人要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监理单位要按合同约定配齐监理人员,实行实名上岗,严格审查施工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专项施工方案,加大危险性较大分部工程现场管控力度。

(三)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检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会、班后总结会,施工现场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现场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作业区和生活区安全生产巡查、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明确各类检查责任人、频次、重点和内容,对发现的隐患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要对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发现问题、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责任人和复查情况等进行书面记录,形成闭环管理,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四)强化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入场教育培训,转场、转岗教育培训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教育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要组织“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建设、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的通知》要求,不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成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定期开展自评,及时报送自评材料。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过程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和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力度,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强化城市运行风险源头管控。要加大对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状况的安全检查力度。要指导燃气经营企业认真履行相关法规制度及技术规范,加大对占压老旧管线的整改置换力度,加强对燃气场站内安全阀、报警器等设施设备的检测,按要求更新和保养生产及消防设施设备。要督促供热企业对热源、管网、换热站及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要督促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检查检修各类设施、设备,及时了解景区运营现状,加强安全巡查,杜绝安全隐患,遇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游览安全。要强化对供排水设施、管网及窨井盖的排查和维修,并监督指导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供水安全和排水设施正常运行。要认真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规范车辆、人员作业流程,执行垃圾堆放有关标准,严禁闲散人员随意出入厂区。要加强清雪设备及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应急值守责任制,24小时待命,确保政令畅通,保证以雪为令,随时开展清雪工作。遇到暴雪天气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要重视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风险点管控,避免事故发生。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化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住建系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其他具有行业管理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考核,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业“照单检查”工作制度,建立“照单检查台账”,明确检查事项和检查流程,实现“照单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住建系统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按照规定职责范围和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知或移送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移送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查处。

(三)强化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按规定数量和专业要求足额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资金投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9号)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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