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三防指挥部《关于转发省三防办<转发国家防办关于毫不懈怠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惠市防〔201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建筑施工汛期安全。
附件:《关于转发省三防办<转发国家防办关于毫不懈怠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惠市防〔2017〕62号)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8月15日
附件2:惠市防〔2017〕62号(关于转发省三防办《转发国家防办关于毫不懈怠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加电子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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