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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合肥建设网 2017-08-18 11:30:09

建法规〔2017〕15号

委机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文件精神,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06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市城乡建委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委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对公民或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事项。重大行政许可执法决定是指重大复杂行政许可项目、不予许可或者撤销项目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事项。

第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核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委执法机构”)按照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委法规处提交。

第七条 委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委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委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委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委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委执法机构自行承担: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不按法制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的。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目录.doc

附件2: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doc

附件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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