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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惠市规建函〔2017〕1089号

来源:惠州市建筑业协会 2017-08-18 13:33:19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力度,坚决预防和遏制重大的事故发生,深刻汲取广州“7·22”塔吊倒塌较大事故、中山“8.13”起重机伤害较大事故教训,根据《惠州市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惠市规建函〔2017〕356号)、《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落实2017年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惠市规建函〔2017〕295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7年8月17日至9月上旬。

二、检查重点

(一)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后投入使用:

1.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2.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安装单位安装;

3.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4.通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情况:

1.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是否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是否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是否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每周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用表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

5.是否每日对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6.是否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要掌握设备安全装置用途,每日操作前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形成检查记录,对安全装置缺失的设备必须维修后方可使用。

7.是否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8.是否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三)监理单位组织对本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项目部定期维修保养情况,检查相关建筑起重机械当前安全状况等。未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各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对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必须排除隐患或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组织领导

成立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甘少权;

副组长:陈训政、李畅舟;

成员:李建军、颜昌荣、侯瑜、胡伟军及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工作,充分认识防范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自查排查、彻底整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确保检查不留死角和漏洞。

(二)参与此次专项检查的执法人员和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拍照取证,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并严格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实施动态扣分处理。

(三)各县、区住建局要对专项检查组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各责任单位进行彻底整改,并将整改及复查情况按时报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四)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其诚信体系。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检验检测等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在我市建筑市场承接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业务。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8月16日

附件1: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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